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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吉林、西藏、深圳) 财政厅(局)、 国税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不含吉林、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审核上报的2003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 企业名单和退税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 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过程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 意对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享受 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度享 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表,请你们按 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 二、请你们按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2003年度外 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3年度 省(市)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 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明细表 ) 2003年大连市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代码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2003年合同规定还款 退税额 1 2102000014 大化集团公司 30万吨合成氨联合技改项目 26250.0 315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