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汽车供应商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销售地域,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销售的内容相一致,拟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三)经营场地、设施及专业服务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汽车行业协会根据评估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议以专家会审的形式召开,可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或“集中审阅,集中讨论”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以专家身份出席会议,并客观、公正的参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评估的评审意见须经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出具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认为被评估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或资料申报不充分的,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暂缓提出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将暂缓评估的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其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 汽车品牌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 ┌─────┬──┬──┬──┬────┬─┬────┐ │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2寸彩 │ ├─────┼──┴──┴──┼────┼─┤色免冠照│ │工作单││健康状况││片)│ │位│││││ ├─────┼────────┼────┼─┤│ │通讯地││邮编│││ │址│││││ ├─────┼────────┼────┼─┤│ │身份证││政治面貌│││ │号│││││ ├─────┼──┬──┬──┼────┼─┤│ │办公电││传真││宅电│││ │话│││││││ ├─────┼──┴──┴──┼────┼─┤│ │E-mail││手机│││ ├─────┴────────┴────┴─┴────┤ │毕业院校│ ├───────┬──────┬──┬────────┤ │毕(肆、结│所学专业│学历│学位│ │ )业时间 ││││ ├───────┼──────┼──┼────────┤ │年月││││ ├───────┼──────┴──┴────────┤ │ 熟悉专业 │□汽车生产 □汽车营销 □网络规划│ ││□法律 □经济 □服务 □管理 │ ││□其他()│ ├───────┼────┬────────┬────┤ │参加工作时│年月│累计从事汽车及相││ │间││ 关专业年限 ││ ├───────┼────┼────────┼────┤ │ 职称 ││ 职务及任职时间 ││ ├───┬───┴────┴────────┴────┤ │个││ │人││ │专││ │业││ │特││ │长││ │与││ │成││ │果││ │介││ │绍││ ├───┼──────────────────────┤ │社││ │会││ │兼││ │职││ │情││ │况││ ├───┼───────┬────┬──────┬──┤ │主│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从事何专业技│职务│ │要│││ 术工作 ││ │学├───────┼────┼──────┼──┤ │习│年月││││ │与│至年月││││ │工├───────┼────┼──────┼──┤ │作│年月││││ │经│至年月││││ │历├───────┼────┼──────┼──┤ ││年月││││ ││至年月││││ │├───────┼────┼──────┼──┤ ││年月││││ ││至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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