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工作要求,着力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构建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维护了市场秩序。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成效,我部制定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试点单位开展自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进行初审。各试点单位要对照考核评估内容,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我部(市场秩序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09年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商秩字(2009)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确定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1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详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试点单位如实填写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附后),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初步审核。
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试点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单位的考核评估成绩。对于基础条件部分得分达到总分70%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日常运行部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给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有益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
试点单位:(盖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测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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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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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测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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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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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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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条 件
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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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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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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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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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处(科)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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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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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推动试点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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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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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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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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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队伍(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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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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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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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决定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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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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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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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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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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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决定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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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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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市设立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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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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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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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队伍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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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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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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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差额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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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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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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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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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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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差额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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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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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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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主要的商务执法职能项目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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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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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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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以上(含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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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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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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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专职执法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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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人(试点县市4—8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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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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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人(试点县市9-12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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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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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以上(含21人),试点县市13人以上(含13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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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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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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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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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市“联系点”落实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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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地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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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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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队伍办公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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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0—200平米之间(含1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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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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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平米以上(含2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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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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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有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按统一风格装修的工作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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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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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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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3台以上(含3台)执法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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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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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执法人员防护用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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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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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检测取证工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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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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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安装了商务部统一开发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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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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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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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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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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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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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联系点”)管理制度健全,并建立了举报投诉转交、办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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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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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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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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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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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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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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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市(县市)与下辖县区(上级地市)商务执法队伍间建立了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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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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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市(县市)与其他地市(县市)建立了跨区域的执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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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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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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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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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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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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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中心”(“联系点”)或商务行政执法的大型活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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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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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级以上(含地级)主要媒体上对“中心”(“联系点”)或商务执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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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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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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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天的学习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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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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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上级商务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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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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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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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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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报送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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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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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报送“中心”(“联系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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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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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市场秩序网或其子站报送本地工作原创信息并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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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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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编有关商务执法和“中心”(“联系点”)工作信息的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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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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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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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信息得到当地领导或上级商务部门领导批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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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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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商务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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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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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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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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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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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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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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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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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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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并反馈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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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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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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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不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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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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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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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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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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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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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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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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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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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通过司法途径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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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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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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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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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发生违反商务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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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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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执法人员违纪违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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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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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工作获“不满意”投诉并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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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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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中心”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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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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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信息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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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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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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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市成立正式专职商务综合执法队伍的县区占所辖县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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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不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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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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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以上(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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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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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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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带有“★”的项目为必要项目,必须每项都能获得计分,否则考核评估不合格。
2、在编专职执法人员:指编制在执法队伍并具备执法资格的在岗专职执法人员。
3、“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指通过商务部组织的统一考试,持有《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4、防护用具:指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工具。
5、检测取证工具: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设备、测水仪、酒精测试仪等检测设施和取证工具。
6、大型宣传活动:指有当地领导出席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次的宣传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