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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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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工作要求,着力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构建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维护了市场秩序。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成效,我部制定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试点单位开展自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进行初审。各试点单位要对照考核评估内容,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我部(市场秩序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09年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商秩字(2009)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确定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1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详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试点单位如实填写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附后),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初步审核。
  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试点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单位的考核评估成绩。对于基础条件部分得分达到总分70%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日常运行部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给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有益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
  试点单位:(盖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测评内容
得分
标准
自测
得分
初审
计分
综合
评估
 
 
 
 

础条

 
 
 
 
 
基础条件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
10
 
 
 
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处(科)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
5
 
 
 
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推动试点工作文件
5
 
 
 
二、队伍建设
机构设置
综合执法队伍(机构) ★1
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
30
 
 
 
本单位决定成立的
5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机构 ★1
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
20
 
 
 
本单位决定成立的
10
试点县市设立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20
经费来源
综合执法队伍工作经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
30
 
 
 
财政差额拨款的
10
“中心”工作经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
30
 
 
 
财政差额拨款的
10
执法领域
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主要的商务执法职能项目数 ★1
2—3项
20
 
 
 
4项以上(含4项)
30
人员数量
在编专职执法人员 ※2
6-10人(试点县市4—8人)的
10
 
 
 
11-20人(试点县市9-12人)的
20
21人以上(含21人),试点县市13人以上(含13人)的
25
“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 ※3
10
 
 
 
试点县市“联系点”落实了工作人员
三、场地装备
办公场地
综合执法队伍办公场所面积
在100—200平米之间(含100平米)
15
 
 
 
在200平米以上(含200平米)
20
“中心”有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按统一风格装修的工作大厅
10
 
 
 
设施装备
配备3台以上(含3台)执法用车
15
 
 
 
配备执法人员防护用具 ※4
5
 
 
 
配备必要的检测取证工具 ※5
5
 
 
 
“中心”安装了商务部统一开发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15
 
 
 
四、工作制度
行为规范
综合执法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公示
5
 
 
 
“中心”(“联系点”)管理制度健全,并建立了举报投诉转交、办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5
 
 
 
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
 
 
 
执法机制
与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
10
 
 
 
试点地市(县市)与下辖县区(上级地市)商务执法队伍间建立了工作联动机制
5
 
 
 
试点地市(县市)与其他地市(县市)建立了跨区域的执法协作机制
5
 
 
 
小 计
 
 
 
 
 
 
 
 


运行
五、宣传培训
宣传报道
开展宣传“中心”(“联系点”)或商务行政执法的大型活动 ※6
5分/次
 
 
 
在地级以上(含地级)主要媒体上对“中心”(“联系点”)或商务执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分/件
 
 
 
培训活动
自办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天的学习培训班
5分/次
 
 
 
参加上级商务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
0.5分/人次
 
 
 
六、信息报送
编报信息
按要求报送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情况
2分/次
 
 
 
按要求报送“中心”(“联系点”)工作情况
2分/次
 
 
 
向中国市场秩序网或其子站报送本地工作原创信息并被采用
2分/条
 
 
 
自编有关商务执法和“中心”(“联系点”)工作信息的简报
0.5分/期
 
 
 
信息采用
所报信息得到当地领导或上级商务部门领导批示的
2分/次
 
 
 
所报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商务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
2分/件
 
 
 
日常运行
七、工作成效
“中心”
工作
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0.1分/件
 
 
 
接收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
1分/件
 
 
 
办结并反馈举报投诉
3分/件
 
 
 
举报投诉办结率
60%—80%(不含80%)
10
 
 
 
80%以上(含80%)
20
执法工作
开展执法行动
2分/次
 
 
 
查处案件
1分/件
 
 
 
移交通过司法途径办理的案件
10分/件
 
 
 
其它
八、监督检查
当地发生违反商务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
-100分/件
 
 
 
商务执法人员违纪违规执法
-50分/人次
 
 
 
“中心”工作获“不满意”投诉并查证属实
-50分/件
 
 
 
上班时间“中心”电话无人接听
-20分/次
 
 
 
报送信息弄虚作假
-10分/次
 
 
 
九、工作拓展
试点地市成立正式专职商务综合执法队伍的县区占所辖县区的比例
30%—60%(不含60%)
15
 
 
 
60%以上(含60%)
20
 
 
 
综 合 得 分
 
 
 
 
  说明:
  1、带有“★”的项目为必要项目,必须每项都能获得计分,否则考核评估不合格。
  2、在编专职执法人员:指编制在执法队伍并具备执法资格的在岗专职执法人员。
  3、“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指通过商务部组织的统一考试,持有《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4、防护用具:指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工具。
  5、检测取证工具: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设备、测水仪、酒精测试仪等检测设施和取证工具。
  6、大型宣传活动:指有当地领导出席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次的宣传推广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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