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为切实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规划》目标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各地落实《规划》进展情况开展以自查为主的中期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简称《中期考评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部。内蒙古、辽宁、福建、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要根据自查结果,于8月30日前向卫生部申报省级实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考评组,于2007年9月-10月期间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工作的抽查考评,并对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考评,同时,考评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
四、本次考评工作重在了解各地落实《规划》目标的工作进展,查找存在问题,分析提出调整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期考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
五、各地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卫生部将适时向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考评结果,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中期考核评估结果。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定于2007年下半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规划》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评。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一)考评、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规划》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提出调整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按期完成《规划》目标。
二、考评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
1. 组织领导。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防治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及政府是否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等情况。
2. 防治管理。制定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防治工作方案、督导检查方案、考核评估方案等方面的情况,要求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确定了部门职责,分解细化了任务指标,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履行职责情况。
卫生部门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降氟、降砷的改炉改灶工作;开展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水质卫生监测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安排不适宜居住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加强对碘盐生产管理、销售网络建设、质量保障和合格碘盐供应等情况。
财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水利部门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农业部门将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等情况。
林业部门对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大骨节病区进行重点扶持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情况。
工商、质监部门、盐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
(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 碘缺乏病。内蒙古、辽宁、福建、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进展情况;经2000年考评的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持续巩固防治成果的情况。
2. 地方性氟中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情和改水范围,病区改水工程数量、改水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水质卫生监测和群众防治知识的知晓情况;有关省、自治区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的病情和改炉改灶范围,改炉改灶数量、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3. 地方性砷中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和改水范围,病区改水工程数量、改水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水质卫生监测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情况;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和改炉改灶范围,改炉改灶数量、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防治知识的知晓情况。
4. 大骨节病。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在儿童X线检出率小于20%的病区村群众的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5. 克山病。开展病情监测、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每年检出急型、亚急型、慢型克山病发病例数和潜在型克山病和各型克山病的治疗、转归情况。
三、考评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方案制定考评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卫生部。根据自查情况,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家考评组,抽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综合考评。
(一)听取汇报,并与省级卫生、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座谈。
(二)查阅文件、资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的《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实现2010年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动方案》及各相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文件、工作规划、技术方案、工作总结、防治监测报告等资料原件。
(三)填报相关报表(附表1-15)。
(四)现场考评。
1.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考核评估。
(1)内蒙古、辽宁、福建、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5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国家评估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0]第107号)要求,在保持考评指标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的实际工作进展,制定自查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各地根据自查结果,于8月30日前向卫生部申报省级水平实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国家考评组对申报实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附件1的要求组织开展考核评估。
(2)经2000年考评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17个省份,结合当地工作情况自定考评方案并组织自查,在8月30日前向卫生部报送自查报告。国家评估组根据自查情况抽查部分省份复核。现场抽查考评方法为: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1-2个地处偏远的县,系统了解该县近三年的防治工作情况。每个县抽查城镇和农村小学各1所,每所学校测查50名以上8-10岁学生的甲状腺体积,并对其家中食盐情况进行定性检测。另抽取该校5年级学生30人和附近农村家庭主妇10人进行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2.现场调查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情况。
(1)现场调查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的综合防治工作情况。在被考评的省随机抽查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县各1个,调查了解燃煤型地氟病、地砷病的综合防治进展情况。重点了解各级政府投入、改炉改灶数量、健康教育和已完成改炉灶工作的后期管理等情况。每个县抽查2个乡,每个乡抽查1个村,每个村抽查10户,逐级查看已改炉灶的质量、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并进行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2)饮水型地氟病、地砷病防治工作现场调查。在被考评的省随机抽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县各1个,调查了解改水降氟、降砷工程的进展情况,重点了解政府投入、改水工程数量及受益人口数,改水工程使用、管理及水质等情况。每个县抽查3所改水工程(若改水工程数不足3个,则全部调查),重点查看改水工程质量和使用等情况,并对改水工程所在村的小学5年级学生30人和10户居民进行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五)结果反馈。考评组及时向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考核评估意见,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
(六)综合评价。
1.各考评组严格按照附表12、13、14、15的评分标准评分,并进行综合评价。
2.综合评价分为"优、良、一般"3个等级,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70~85分者为良,70分以下者为一般。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份,原则上不能评为"优或良": (1)未达到《规划》提出的"实现消除或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2)未制定、下发本省的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
(3)2000年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份,近三年出现明显滑坡(盐碘、尿碘和8-10岁学生甲状腺肿大率三项技术指标中,有1项低于消除标准者);
(4)在组织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工作目标三方面,其中有1项评分低于70分者。
四、考评报告
各考评组完成考核评估工作后,以省为单位起草考核评估报告,连同附表1-16一并提交卫生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统一汇总、分析考评资料,统一撰写《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报告,向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评估结果。
五、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