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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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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服务体系,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是指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局是能评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能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发展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能评机构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能评机构申报备案时,应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
  
  (二)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三)能评人员、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经济发展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节能评估人员变动的;
  
  (三)办公地址变更的。
  
  能评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经济发展局受理备案材料后,经过现场核实、专家咨询、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发给相应备案证明文件。
  
  第七条 能评机构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节能评估活动时,应如实反映项目的节能情况,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能评机构,市经济发展局优先向项目建设单位推荐其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注册地在厦门的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具有与节能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从事节能管理服务的机构;
  
  (五)有专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人员,其中具有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六)近两年有开展过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评估、节能量审核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
  
  (七)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8年以上。
  
  第九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发展局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转包节能评估项目的;
  
  (二)申报备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同时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节能专篇编制和节能评估工作的;
  
  (五)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评估质量低,服务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第十条 能评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市经济发展局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能评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市经济发展局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能评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
  
  第十一条 能评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市经济发展局依照《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能评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上一年度节能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经能[2008]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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