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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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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公安部、银监会联合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是通过量化指标,全面、客观地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管理等各项综合防范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具体行动。开展好这项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评估活动真正抓实抓好。
  
  二、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为安全评估打下坚实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银监局要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等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了解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同时,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标准,抓紧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相关措施,为开展安全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三、严格贯彻执行《办法》,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安全评估活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工作,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对评估小组的管理,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的公安民警和银监部门干部的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据《办法》进行评估,严禁打“人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责,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的过程变成督促其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变成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性、实现安全性的过程。
  
  四、充分运用安全评估结果,促进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银监局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之中。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场所安全;
  
  (二)金库安全;
  
  (三)运钞安全;
  
  (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
  
  (五)内部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
  
  (七)案件防范能力;
  
  (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
  
  (九)其他。
  
  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安全评估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
  
  (五)实地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估实行量化管理,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第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第九条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治安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第十条 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意见,并载明评估中发现的具体治安隐患及整改建议,经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通报给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通报被评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部门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并随时督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责任人予以警告;对列为治安隐患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议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给予单位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安全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营业场所安全(2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厅、监控室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营业场所周边环境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一)物防设施(10分)
  
  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的扣0.5分;
  
  2.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
  
  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4.场所周边、围墙防护不严密的扣0.5分;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的扣3分;
  
  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7.现金出纳柜台宽度或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或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的扣3分;
  
  9.现金出纳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长、宽、高、面积及其以上封顶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10.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11.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
  
  12.计算机房(室)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 0.5分;
  
  13.计算机房(室)未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扣0.5分;
  
  14.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0.5分;
  
  15.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的扣 0.5分;
  
  16.未配备自卫器材的扣0.5分。
  
  (二)技防设施(10分)
  
  1.监控设备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0.5分;
  
  (2)营业场所门前区域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 0.5分;
  
  (3)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3分;
  
  (4)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0.5分;
  
  (5)运钞交接区未在监控范围内的扣3分;
  
  (6)非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0.5分;
  
  (7)场所内人员活动情况未在监控范围内的扣0.5分;
  
  (8)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不是数字录像设备的扣1分;
  
  (9)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显示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的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扣2分;
  
  (10)视频监控系统不能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的扣1分;
  
  (11)录像资料保存不到30天的扣2分。
  
  2.报警及其他技防设施
  
  (1)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未安装与公安机关110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3分;
  
  (2)二级风险以上单位枪弹库、计算机房 (室)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的扣0.5分;
  
  (3)一级风险单位现金业务柜台未安装连续记录的声音复核装置的扣1分;
  
  (4)一级风险单位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或入侵报警装置不能及时准确报告入侵异常事件的扣1分;
  
  (5)一级风险单位的入侵报警装置不具备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设备联动功能的扣1分;
  
  (6)入侵报警装置没有记录打印功能的扣 0.5分。
  
  二、金库安全(10分,保管箱库参照执行)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金库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检查录像回放质量,制度、预案、出入登记等有关资料。
  
  1.库房结构(墙、顶板、底板)六面非整体钢筋混凝土浇筑的扣0.5分;
  
  2.通风、防水系统不合格的扣0.5分;
  
  3.金库门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
  
  4.金库外隔离门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5.库区未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或入侵探测器不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的扣2分;
  
  6.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库区未安装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2分;
  
  7.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不能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的扣1分;
  
  8.守库室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的扣0.5分;
  
  9.守库室内未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的扣 0.5分;
  
  10.守库室设置方位不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的扣0.5分;
  
  11.无人值守的业务库未安装声音复核装置的扣1分;
  
  12.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安防系统不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的扣1分;
  
  13.一级风险单位守库室未设卫生设施的扣 1分;
  
  14.未执行双人守库(含远程监控异地守库)规定的扣1分;
  
  15.使用枪支守库的,守库员使用枪支不熟练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扣1分;
  16.业务库清点室未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或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不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操作情况的扣0.5分;
  
  17.消防系统不达标的扣0.5分;
  
  18.没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或责任分工不明确的扣0.5分;
  
  19.守库员对预案分工不熟悉的扣0.5分;
  
  20.业务库五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三、运钞安全(10分)
  
  检查方法:检查运钞车车况,押运人员工作状态,制度、预案、登记记录等有关资料。
  
  1.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达100%或全部租用专业公司运钞的不扣分;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达90%以上不到100%的扣0.2分;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达到70%以上不到90%的扣0.5分;白有用运钞车使用率达到50%以上不到70%的扣0.7分;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不足50%的扣1分;
  
  2.自有运钞车未制定押运途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扣0.5分;
  
  3.押运员不熟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责任分工不明确的扣0.5分;
  
  4.押运员押运过程操作行为不规范或警惕性不高的扣0.5分;
  
  5.运钞交接登记手续不齐全的扣1分;
  
  6.押运员不穿防弹衣、不戴头盔的扣1分;
  
  7.押运员警戒站位不合理的扣0.5分;
  
  8.长途(大宗款项)押运没有护卫车的扣2分;
  
  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不合理的扣0.5分;
  
  10.运钞停靠及交接款过程不能够全程录像的扣2分;
  
  11.运钞车内无通讯设备的扣1分;
  
  12.押运过程中司机下车,车辆熄火的扣0.5分。
  
  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自助机具、自助银行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一)自助机具防护
  
  1.未安装防砸、防撬报警探测装置的扣1分;
  
  2.不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的扣1分;
  
  3.没有安装数字视频安防监控装置的扣2分;
  
  4.监控设施不能看到操作人员的面部、出钞口及装钞过程的扣1分;
  
  5.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面部特征的扣1分;
  
  6.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传输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二)自助银行防护(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
  
  1.装填现金区未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且不具备报警联动功能的扣1分;
  
  2.回放图像不能看清进出人员体貌特征的扣1分;
  
  3.未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出入口未实施控制的扣1分;
  
  4.自助银行门前及运钞车停放区域未安装监控设施的扣1分。
  
  五、内部消防安全(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消防设施,查看相关资料。
  
  1.没有建立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扣0.5分;
  
  2.没有逐级防火负责人职责、没有岗位防火责任人的扣1分;
  
  3.没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的扣1分;
  
  4.职工不知道岗位责任区和岗位防火任务的扣0.5分;
  
  5.没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安全人员的扣1分;
  
  6.没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的扣0.5分;
  
  7.没有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扣0.5分;
  
  8.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的扣1分;
  
  9.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的扣1分;
  
  10.不能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扣1分;
  
  11.没有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情况记录的扣1分;
  
  12.对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消除的扣0.5分;
  
  13.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扣0.5分;
  
  14.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扣1分;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扣1分。
  
  六、计算机安全(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查看相关设施、设备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
  
  1.数据处理中心计算机机房(室)在建筑物内没有设置为独立区域的扣2分;
  
  2.没有专人值守、记录出入人员情况的扣2分;
  
  3.防火、防水、防盗、监控、报警等设施不健全的扣2分;
  
  4.系统不具有备份机,以便故障时切换使用的扣1分;
  
  5.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处于不良备用状态的扣2分;
  
  6.没有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分;
  
  7.机房工作人员不熟知灭火、防水等有关操作的扣1分;
  
  8.没有专门的设备档案备查资料的扣1分;
  
  9.不能及时更换计算机的口令或密钥的扣2分;
  
  10.员工不熟悉、不掌握突发事件预案分工的扣1分;
  
  11.无防雷接地等必要防护的扣2分;
  
  12.无机房专用灭火设施的扣2分;
  
  13.县级金融机构没有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的扣1分;
  
  14.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的扣1分。
  七、案件防范能力(10分)
  
  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1.没有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及业务规范学习相关记录的扣1分;
  
  2.二年内有内部人员违法犯罪,且违法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有直接联系的扣1分;
  
  3.员工业务不熟练,未能准确鉴别票据等真伪,引发案件的扣1分;
  
  4.不具备身份证件真伪识别能力且无相关真伪识别装置的扣1分;
  
  5.员工之间分工、复核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6.无防范案件预案或员工对涉及本岗位的防范案件预案不熟悉的扣1分;
  
  7.保卫部门未将各类案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扣2分;
  
  8.未将各类案件的情况、特点向员工及时通报的扣0.5分;
  
  9.不严格执行有关业务操作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
  
  10.未开展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奖罚不分明的扣1分。
  
  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听取汇报。
  
  1.未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未指定专人负责的扣1分;
  
  2.没有牢固的专用枪支保管设施,不实行双人管理的扣2分;
  
  3.枪支、弹药没有分开存放的扣2分;
  
  4.未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的扣1分;
  
  5.枪弹使用完毕,未及时收回的扣1分;
  
  6.用枪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的扣1分;
  
  7.携带枪支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扣2分。
  
  九、其他(10分)
  
  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1.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没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扣0.5分;
  
  2.未按时签订各级治安保卫责任书的扣1分;
  
  3.未成立专(兼)职保卫机构的扣0.5分;
  
  4.未配置专(兼)职保卫人员的扣1分;
  
  5.未能保证安全防范建设资金投入的扣0.5分;
  
  6.未建立对安全保卫人员相应的奖惩机制的扣0.5分;
  
  7.员工不能熟练操作自卫器材的扣0.5分;
  
  8.营业场所无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扣0.5分;
  
  9.一年内没有组织防抢劫演练的扣0.5分;
  
  10.对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上级单位日常检查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1分;
  
  11.各类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12.各类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不健全的扣0.5分;
  
  13.员工不了解安全防范制度的扣0.5分;
  
  14.员工不熟悉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方法的扣0.5分;
  
  15.近二年内发生可防性内、外盗案件的扣2分;
  
  16.近二年内发生可防性抢劫既遂案件的扣 3分;
  
  17.近二年内发生可防性诈骗案件的扣2分;
  
  18.近二年内有员工因操作风险造成伤亡的扣2分。
  
  附2:
  
  
安全评估记分表

  
  ┌─────────────────────────────────┬─────┬─────┬─────┐
  
  │ 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 扣分项目 │ 存在问题 │ 实际分值 │
  
  ├─────────────────────────────────┼─────┼─────┼─────┤
  
  │一、营业场所安全(2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厅、监控室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
  
  │的安防检测报告、营业场所周边环境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
  
  ├─────────────────────────────────┼─────┼─────┼─────┤
  
  │(一)物防设施(10分)││││
  
  │││││
  
  ├─────────────────────────────────┼─────┼─────┼─────┤
  
  │(二)技防设施(10分)││││
  
  │││││
  
  ├─────────────────────────────────┼─────┼─────┼─────┤
  
  │二、金库安全(10分,保管箱库参照执行)││││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金库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
  
  │检查录像回放质量,制度、预案、出入登记等有关资料。││││
  
  │││││
  
  ├─────────────────────────────────┼─────┼─────┼─────┤
  
  │三、运钞安全(10分)││││
  
  │检查方法:检查运钞车车况,押运人员工作状态,制度、预案、登记记录等││││
  
  │有关资料。││││
  
  │││││
  
  ├─────────────────────────────────┼─────┼─────┼─────┤
  
  │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自助机具、自助银行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
  
  │安防检测报告,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
  
  ├─────────────────────────────────┼─────┼─────┼─────┤
  
  │(一)自助机具防护││││
  
  │││││
  
  ├─────────────────────────────────┼─────┼─────┼─────┤
  
  │(二)自助银行防护(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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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内部消防安全(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消防设施,查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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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计算机安全(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查看相关设施、设备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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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案件防范能力(10分)││││
  
  │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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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1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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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10分)││││
  
  │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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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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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小组成员签字│被评估单位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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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公安部、银监会联合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是通过量化指标,全面、客观地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管理等各项综合防范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具体行动。开展好这项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评估活动真正抓实抓好。
  
  二、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为安全评估打下坚实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银监局要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等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了解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同时,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标准,抓紧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相关措施,为开展安全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三、严格贯彻执行《办法》,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安全评估活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工作,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对评估小组的管理,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的公安民警和银监部门干部的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据《办法》进行评估,严禁打“人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责,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的过程变成督促其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变成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性、实现安全性的过程。
  
  四、充分运用安全评估结果,促进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银监局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之中。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通字[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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