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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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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评估机构:

  

  根据《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定于2012年7月18日至7月30日,对省内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年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省登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年检

  (一)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会《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申请换证或新申请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的专业术语。

  2.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3.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4.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二)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土地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三)申请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应为脱钩人员,并达到规定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注册土地估价师方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四)参加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1.2011年度工作总结及年检申请报告;

  2.《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原件(正、副本);

  5.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土地估价师证书、身份证、机构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本人签名、估价机构盖章);

  6.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如发生变动需报送转移登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转移手续;

  7.参加年检的土地评估机构如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年检申请中提出,并与变更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8.业绩清单(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

  二、年检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评估中介机构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后,送交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经初审后,若存在问题要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可邮寄,相关证件的原件请勿邮寄,以免遗失。

  (二)事业单位评估机构的年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编制评估机构管理,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让业务量较多、执业水平较高、从业土地估价师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成为市场中介性的土地评估机构。对业务量较少,从业估价师达不到要求的事业单位评估机构,应以州、市为基础进行整合,以提高机构的执业水平,进一步扩大业务量。事业单位的土地评估机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从事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土地评估,不得从事商业性评估。公务员身份和事业编制身份的土地估价师均不得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兼职,公务员身份的土地估价师也不得在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兼职,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事业单位评估机构的年检资料,需经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提出脱钩改制或继续保留意见后汇总上报省厅。

  报送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将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和对评估报告进行核查。对于年检合格的注册土地评估机构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公布并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年检工作的要求

  年检工作采取评估机构自检、自查,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审核的方式进行。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评估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 为防止土地评估资质证书及工商,税务原件丢失不得以邮寄方式报送年检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对评估机构出具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年检资格;对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一年内未从事任何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将不予年检。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联系。相关表格可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联 系 人:苏 进

  联系电话:0871-5747326

  附件:1.土地评估机构年检(注册)申请表(略)

  2. 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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