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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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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科委:

  
  为了搞活技术商品流通,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科技经费人组织是技术贸易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发展科技经费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亦可选择有较好条件的一、二个技术贸易企业按"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该“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反映。
  
  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经纪人队伍发展,加强对科技经纪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经纪人是指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科技成果的供方和需方进行中介或代理买卖、收取佣金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科技经纪人在从事科技经纪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究职业道德,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诈骗。
  
  第二章 科技经纪人
  
  第四条 凡本省具有一定专业科技知识和技术中介活动能力、掌握有关的经济、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考试合格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从事科技经纪业务:
  
  (一)离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改革后富余科技人员;
  
  (三)利用业务时间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个体科技经纪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后,由省科委考核合格者,并颁发《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 《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科委统一制发。
  
  第七条 申办个体科技经纪人,凭《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科技经纪活动。
  
  第三章 科技经纪组织
  
  第八条 科技经纪人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为管理个体科技经纪人并为其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九条 科技经纪公司是指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科技经纪活动的组织,其科技经纪人员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科技经纪业务。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获得《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
  
  (二)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和代理规则;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应由筹备单位向省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州、市、县成立科技经纪组织,应先经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提出成立科技经纪机构的申请,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报报告;
  
  (二)组织章程和代理规则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科技经纪公司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其直接从事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还应具备《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省科委审核合格证的科技经纪组织,发给批准文件。当事人凭省科委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有关科技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经纪人事务所的任务是:
  
  (一)向个体科技经纪人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科技经纪人的科技经纪活动;
  
  (三)审核个体科技经纪人业务合同,统一开具佣金收款票据;
  
  (四)为个体科技经纪人提供活动场地、通讯设备、市场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调解科技经纪的合同纠纷;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服务;
  
  (七)接受委托开展科技经纪咨询。
  
  第四章 科技经纪人的义务与业务
  
  第十六条 科技经纪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真实反映委托供方和需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技术水平,促成双方成交;
  (二)诚实守信,保守委托双方技术秘密;
  
  (三)为委托双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十七条 科技经纪人业务主要是:
  
  (一)为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中介服务;
  
  (二)为知识产权转转让进行中介服务;
  
  (三)接受委托代理;
  
  (四)接受技术咨询;
  
  (五)接受新产品开发咨询;
  
  (六)为技术引进、外资项目引进进行中介服务;
  
  (七)为技术出口进行中介服务;
  
  (八)其他中介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开办科技经纪人事务所的,可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派员进驻管理。
  
  第十九条 个体科技经纪人必须进入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开展技术中介活动。
  
  第二十条 科技经纪机构和科技经纪人歇业、被撤消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纪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证工作,由省科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进入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开展科技经纪活动的个体科技经纪人,须凭营业执照在科技经纪人事务所领取省科委制发的《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经纪人和组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验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科技经纪人从事科技经纪活动,须与委托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中介技术的名称、技术内容、技术成果权属或知识产权归属、中介服务内容、金额、佣金提取比例、佣金支付方的支付时间与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个体科技经纪人的合同、协议和交易结果须报所在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科技经纪人进行科技经纪活动所取得的佣金是合法收放,其收取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由经纪活动有关各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 个体科技经纪人佣金由科技经纪人事务所统一代收,开具技术贸易专用票据,付费方可据此票据计入成本。个人不得自行直接收取佣金。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可按经纪人约定的佣金标准收取百分之五至十的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科技经纪人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科技经纪人违约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处以警告、吊销证照、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科委:

  
  为了搞活技术商品流通,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科技经费人组织是技术贸易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发展科技经费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亦可选择有较好条件的一、二个技术贸易企业按"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该“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反映。
  
  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经纪人队伍发展,加强对科技经纪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经纪人是指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科技成果的供方和需方进行中介或代理买卖、收取佣金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科技经纪人在从事科技经纪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究职业道德,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诈骗。
  
  第二章 科技经纪人
  
  第四条 凡本省具有一定专业科技知识和技术中介活动能力、掌握有关的经济、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考试合格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从事科技经纪业务:
  
  (一)离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改革后富余科技人员;
  
  (三)利用业务时间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个体科技经纪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后,由省科委考核合格者,并颁发《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 《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科委统一制发。
  
  第七条 申办个体科技经纪人,凭《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科技经纪活动。
  
  第三章 科技经纪组织
  
  第八条 科技经纪人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为管理个体科技经纪人并为其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九条 科技经纪公司是指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科技经纪活动的组织,其科技经纪人员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科技经纪业务。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获得《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
  
  (二)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和代理规则;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应由筹备单位向省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州、市、县成立科技经纪组织,应先经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提出成立科技经纪机构的申请,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报报告;
  
  (二)组织章程和代理规则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科技经纪公司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其直接从事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还应具备《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省科委审核合格证的科技经纪组织,发给批准文件。当事人凭省科委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有关科技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经纪人事务所的任务是:
  
  (一)向个体科技经纪人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科技经纪人的科技经纪活动;
  
  (三)审核个体科技经纪人业务合同,统一开具佣金收款票据;
  
  (四)为个体科技经纪人提供活动场地、通讯设备、市场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调解科技经纪的合同纠纷;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服务;
  
  (七)接受委托开展科技经纪咨询。
  
  第四章 科技经纪人的义务与业务
  
  第十六条 科技经纪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真实反映委托供方和需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技术水平,促成双方成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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