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污染范围调查:指调查整治场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围。二影响环境评估:指评估整治场址对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危害性,包括土壤污染途径评估、地下水污染途径评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径评估。 三处理等级评定:指依影响环境评估结果,评定整治场址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进行整治之优先顺序。 第 3 条 主管机关为整治场址之污染范围调查,应填具下列基本资料:一场址名称。二场址位置。三场址所有人及相关资料。四场址周围一公里内土地使用分区类别。五场址配置图。六污染源是否清除。七污染源描述。八土壤污染范围调查。九地下水污染范围调查。一○地表水污染范围调查。前项整治场址基本资料表如附表一。 第 4 条 土壤污染范围调查,应视场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质规划调查方法及调查期间、土壤采样位置及布点数目、采样频率、检验项目。调查完成后,应绘制土壤污染调查范围图,并于图上标示场址范围、采样布点数目、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污染范围。必要时应加注污染源位置及范围。 第 5 条 地下水污染范围调查,应视场址水文地质特性及污染物性质规划调查方法及调查期间、水质监测井位置、深度、及数目、采样频率、检验项目。调查完成后,应依下列规定绘制水文地质剖面图及地下水污染调查范围图:一水文地质剖面图须标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层之型态 (非受压、受压、渗漏) 、深度、厚度、地质特性、水力传导系数,若有污染 源需加注污染源位置及范围。 二地下水污染调查范围图须标示场址范围、监测井布点数目、监测井位置、采样深度、最高浓度分布范围,并界定各个受污染含水层的地下 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层型态 (非受压、受压、渗漏) ,各受污染含 水层之水力传导系数。必要时应加注污染源位置及范围。 第 6 条 整治场址位于主管机关公告之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者,须调查其公告范围内之地表水体污染情况。 第 7 条 本办法之土壤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包括污染程度评分 (SL1)、污染范围土地使用状况评分 (SL2)及污染物危害性评分 (SL3) 。土壤污染途径总分 (SL)=SL1×SL2×SL3/1500,SL最高为 100分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二。 第 8 条 本办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包括污染程度评分 (GW1)、污染范围土地使用状况评分 (GW2)及污染物危害性评分 (GW3)。地下水污染途径总分 (GW)=GW1×GW2×GW3/ 15000,GW最高为 100分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三。 第 9 条 本办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包括污染程度评分 (SW1)、污染范围土地使用状况评分 (SW2)及污染物危害性评分 (SW3)。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 (SW)=SW1×SW2×SW3/3000,SW最高为 50 分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四。 第 10 条 本办法各种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应依据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之结果计算。 第 11 条 本办法处理等级评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径总分 (SL) 、地下水污染途径总 分 (GW) 及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 (SW) ; ┌─────────── │ (SL)^2+(GW)^2+(SW)^2 处理等级总分 (TOL) : │─────────── \/ 3 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五。 第 12 条 本办法之处理等级评定,依下列规定顺位评定优先顺序:一第十一条第二项处理等级总分。二第八条第二项地下水污染途径总分。三第七条第二项土壤污染途径总分。四第九条第二项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前项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相同之整治场址,其优先顺序相同。 第 13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场址个案实际需求,考量整治场址对社会经济损失、自然环境之危害、文化冲击及场址整治后之效益,报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调整前条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优先顺序。 第 1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每二年检讨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方式。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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