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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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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项目的独立评审工作,提高贷款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协助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做好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咨询机构。
  
  第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和评估办法,在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织下,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贷款项目评估或咨询工作。
  
  第二章 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选聘并组织系统内项目评估人员和系统外评估咨询专家,参加总行组织的贷款项目的评估和行业、产品市场信息咨询工作。
  
  第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总行分管评估业务的副行长兼任,副主任由总行项目评估部正副总经理兼任。
  
  第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项目评估部。
  
  第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组织、实施有关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制定、规定、办法和工作计划;负责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初审、选聘、调用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充实、调整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咨询专家人才库;负责其他与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和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及中介咨询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选聘。
  
  系统内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2.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3.从事信贷或贷款评估工作不低于5年,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4.熟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评估办法,能组织或参与评估工作,并解决评估业务中的复杂问题,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系统外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经济法律法规;
  
  3.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在某一行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认真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评估办法;
  
  2.认真履行评估或咨询职责,主动发挥聪明才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提交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
  
  3.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等内部文件、资料;
  
  4.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形象。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评估或咨询工作中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向评估专家委员会反映;
  
  2.根据需要可借阅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资料;
  
  3.享有对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评估专家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四章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保证组织的高效运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评估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十四条 系统外委员主要是为农业银行开展评估咨询工作,若参与总行组织的贷款项目评估,则实行一事一聘。系统内委员要服从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调度,参加总行组织的异地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要定期对其所属的委员进行考核,年底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选聘委员。各一级分行或有关部门推荐的委员候选人(系统内委员候选人由各一级分行推荐,系统外委员候选人由有关部门推荐),经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选后,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七条 调用委员。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工作计划和需要统一调用委员,进行贷款项目评估或咨询。
  
  第十八条 评估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指派,作为贷款项目主评估人或参与人,组织或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提交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评估或咨询结束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向总行项目评估部提交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总行组织的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或咨询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工作报酬(系统外委员)及出差补贴,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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