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批复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执业许可的报告》(大公字[2007]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你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我会备案。 五、你公司在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会报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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