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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明确出具合伙人或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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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明确出具合伙人或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做好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就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过程中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的要求,认真及时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出资人出具不良执业记录情况证明。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不良执业记录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出申请之前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三年内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有不良执业记录,地方协会在出具证明时应当如实填写其受处罚或惩戒的具体内容、决定部门、决定时间。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无不良执业记录,地方协会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明确注明在该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何时间段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跨省级行政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其转出地方协会出具。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入所在地方协会不足三年的,其转入之前的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其转入之前所在地方协会出具。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明确出具合伙人或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评协[2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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