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负责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港澳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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