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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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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下列团体或个人,可分别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性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团体会员。
  (二)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临时资格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联系会员,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后,经登记相应转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有显著成果的单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本会授权的地方组织、专业分会提出申请(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三)即为个人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其考试办法办理。
  (五)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资产评估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两名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四),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为便于各地会员开展活动,授予地方协会及专业分会如下权利:
  (一)地方协会负责办理当地国资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登记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会员登记情况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的团体及(五)款规定的个人入会申请,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为联系会员或个人会员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三)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对在团体会员或联系会员单位评估执业或工作的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登记手续;调入新团体单位评估执业或工作的,由新团体单位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团体单位暂不执业的,由原所在团体单位或本人向当地协会组织申明暂不执业,但其会员关系仍留在原登记的协会组织;尚未在一个团体单位评估执业或工作的,本人在当地协会组织办理手续。以上个人会员由地方协会或专业分会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四)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负责向所登记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传达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分发书刊资料,组织专业培训、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收缴会费,办理变更登记以及代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年检等项工作。其中发生变更登记事项需及时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对会员违反章程、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分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必须参加本协会的一个组织或直接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接受其日常监督与管理。其中,直接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填写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会员收存;参加地方协会或专业分会的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理登记的组织存档,一份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一份交会员收存。


  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个人会员,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
  会员累计两年拖欠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中对个人会员收缴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对团体会员取消其资产评估资格。


  第七条 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联系)会员登记表(略)


  附件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会员资格申请(代审批)表(略)


  附件三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略)


  附件四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申请(代审批)表(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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