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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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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科[2014]1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6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

(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

(三)《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

(四)《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

(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通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度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12]89号)。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任务和配套能力建设目标;

(二)示范市县建立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设示范市县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对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进行网络化管理。省级管理平台应与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系统对接。

(四)示范期间完成的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应的示范面积,且项目建设手续完整并正常投入运营,经过自查自检合格;

(五)示范市县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

1、示范城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2、示范县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3、同时应用两种以上技术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现场检测项目应主要委托给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费用由地方统筹解决。

(六)中央财政资金按要求执行到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第三方机构、专家审查合格。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市县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县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及示范期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情况及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后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的规划及实施计划;

(四)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法规政策出台情况、技术标准制定情况、能效测评资料及结果、技术进步情况等;

(五)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示范市县完成示范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列为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总结,包括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取得的节能减排及经济社会效果等;

(二)示范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纳入示范任务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形式检查及符合条件项目的性能检测和能效评估报告;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验收评估的示范市县进行验收审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格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科[201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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