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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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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资产评估工作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1995年5月10日以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具有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会计、工程)工作经历十年以上,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四)担任过政府确认的五个评估值在五千万元以上或累计评估值在三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鉴定;
  (四)担任过五个评估值在五千万元以上或累计评估值在三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业务工作总结。

  四、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和管理的机构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六、认定时间
  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有关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认定要求
  (一)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
  (二)凡是违反有关资产评估法规及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有违纪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凡是申请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略)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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