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1
  
  鉴于美国在台协会 (以下简称“在台协会”) 之指定代表美国核能管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核管会”) 刻正就现有之人力、物力及受拨之资金,进行核能电厂安全评估领域研究计划;鉴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以下简称“驻美代表处”) 重视获取此等计划已发展出及继续衍生之资讯,并希望与“在台协会”进行合作;鉴于“在台协会”及“驻美代表处” (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 (1)为了改进并确保国际间民用核能设施之安全的目标,而对安全研究领域内之合作有共同的兴趣; (2)认知到双方有需要公平地分享来自研究的资源并共同分摊发展此资源所需投入的努力; (3)在可靠度、安全度评估,及其他核能安全研究相关领域有共同合作的兴趣;双方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计划合作
  
  依据本协定的条款以及适用于双方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有效法及行政命令之下,为了在安全度评估 (以下简称 PRA) 领域的核反应器安全研究计划及其他由双方支持之核反应器安全领域相关计划,双方结合一起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之间的合作可采下列形式:
  
  A 以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书信、简讯、访问、联合会议、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法来交换资讯。
  
  B 临时指派一方指定代表或与其签约之人员到他方拥有的或其支助研究的实验室或设施;各项指派应依个案来考量,并由双方另予安排之专人负责连系。
  
  C 合作计划的执行,包括涉及协定双方之间工作的分工。若合作双方之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认为有必要,各项合作计划应依个案来考量,可针对单一合作计划另订协议。否则,依本协定之约定及条件,双方可以换文方式达成合作。
  
  D 协定一方使用协定他方或其在支助研究的指定代表所拥有的设施;此种设施的使用,可能受限于商业约定及条件。
  
  E 如果协定的任一方希望能访问,或指派人员,或使用本协定双方或其指定代表以外之实体所拥有或运转的设施,协定双方承认接待之一方通常需要获得该实体的事前许可。
  
  F 任何其他经协定双方同意的方式。
  
  第三条 协定的范围
  
  双方依照协定条款,将共同负责安全度评估研究合作计划 (以下简称 COOPRA)。此合作计划将包括可靠度、安全度与其他双方同意的研究领域之技术资讯的交换。
  
  合作的特定内容与细节列在附录 A,属于此合约必要的一部份。列在附录 A的题目与计划将会随着此一合作推动而更新与定期调整。
  
  第四条 协定的管理
  
  A “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之指定代表将个别指定一位管理人负责连系以及决定此一协定执行细节。这些管理人可自行决定针对特定问题授权给适当的技术幕僚。
  
  B 本协定对于组织性,预算,人事,或管理的资讯可加以限制,并在此协定下不作为提供一般资讯交换的一部份。
  
  C “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经由其指定代表将致力于挑选能够对计划有正面贡献的科技人员以指派参加这些合作计划。这些被长期指定的科技人员,将被认为是本协定中计划内的访问或客座的科学家 (不支薪的) ,并将被预期参与执行必要的分析及/或实验。
  
  D 本协定的双方及其指定代表将可获取由他方指定代表所派参加本协定各个计划的科技人员因参加这些计划而撰写的所有无智慧财产权的报告。
  
  E 有关受讬者或受训人员之安全、赔偿金及义务等问题的管理细节将由双方另订人员指派协定规范之。
  
  F 互访科技人员或参与计划审查会议人员之交通费、生活费、及薪资将由派遣之一方负担。
  
  第五条 资讯及智慧财产权的交换与使用
  
  A 一般原则
  
  基于必须保护专有的、或其他机密的或有特殊利益的交换资讯,以及基于与本协定为一体的智慧财产权附册之规定两项条件下,本协定双方将支持在本协定下所提供或交换的资讯做最广泛的分送。
  
  B 定义
  
  本协定适用之定义:
  
  1 所谓“资讯”一辞是指核能相关之管制、安全、保防、废料管理、科学的或技术的数据、包括评估、研究的方法或结果的资讯,以及任何其他想要在本协定下提供或交换的知识。
  
  2 所谓“专有的资讯”一辞是指在本协定之下发展或获得的资讯,包括贸易机密或其他特殊利益权的或机密性的商业资料(如此,拥有此资讯的个人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或可能比其他没有此资讯的人具有竞争优势) ,同时仅包括下列的资讯:
  
  a 已被其拥有者秘密持有;
  
  b 是以某种被其拥有者习惯性秘密持有的型态;
  
  c 未曾被其拥有者传递到其他实体 (包括接受的一方) ,除非是在机密持有的基础下。
  d 接受的一方不能在没有对其进一步分送加以限制以下,自其他来源获得的,以及
  
  e 尚未被接受的一方所拥有。
  
  3 所谓“其他机密或特权资讯”之用语,意指除了“专有的资讯”外,其他受到提供者当地国法律保护,且以机密方式传送并取得的资讯。
  
  C 专有资讯文件之标注程序
  
  对于清楚注有下列 (或相当类似的) 限制文字之专有资讯文件,依本协定取得该文件 (资讯) 的一方,应尊重其专有性。本文件包括依“驻美代表处”与“在台协会”于 (日期) 所签协定而秘密提供的专有资讯。未取得 (提供方名称) 同意前不应提供给这些机构及其指定代表、顾问、承包商、持照者以及由“在台协会”和“驻美代表处”所代表之领土内有关之部门和机构以外的单位使用。当复印全部或部份文件时,均应标注取得专有资讯文件者应尊重上述限制文字,未经提供者同意,不应将具此限制文字的专有资讯文件用于商业目的、擅自加以公开化、或移作不合协定项目之用途。
  
  D 专有资讯文件之使用
  
  1 一般而言,在本协定下所取得的专有资讯,接受方之人员、雇员或接受方代表之领土内之相关机构,不需事先取得同意,可自由使用。
  
  2 除此之外,其他可在未预先取得同意下加以使用专有资讯的情况,包括:
  
  a 供位于接受方代表之领土内之接受方式或其指定代表的主要及次承包商或顾问使用,但仅限于和接受方所协议之工作范围并和此专有资讯内容相关之工作。
  
  b 供接受方所核可或发照的国内机构使用,作为建造或运转核子生产或使用设施、核子物料和辐射源应用之用途,但此专有资讯仅限于许可或执照所核定的范围。
  
  c 供第五条 D.2.b段所认定之机构的国内承包商使用,但仅限于许可或执照所核定的范围。专有资讯在第五条 D.2.a,b和 c段的使用,是基于需求和个案考量,应依照协定的保密原则,在专有资讯上清楚标注类似于第五条 c段的限制文字。
  
  3 在取得提供专有资讯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情况下,接受方对专有资讯之使用,可采较第五条第 D.1及 D.2段许可范围更广泛之方式。双方应针对如何更广泛地使用专有资讯,共同拟出一套申请和取得同意之作业程序,依各该国之政策与法规容许范围内予以核准使用。
  
  E 其他机密性或特权性资讯文件之标注程序依本协定取得之其他机密或特权性资讯,如果已注明其机密或特权性质并注有如下声明时,接受方应尊重其保密性质:
  
  1 该资讯系由提供方或其指定代表所代表之领土主管当局保护不对外公开。以及
  
  2 该资讯之传送必须保密。
  
  F 其他机密性或特权性资讯文件之使用其他机密或特权资讯依前述第五条 D段“专有文件资讯之使用”的方式使用。
  
  G 非文件性质之专有或其他机密或特权性资讯提供用于在本协定下安排之研讨会及其他会议之非文件性质之专有或其他机密或特权性资讯,或因人员连系、设施使用或合此系基于单方传递该等专有的或其他机密或特权性的资讯,事先通知接受方所传递资讯的特性。
  
  H 谘询
  
  如因某种原因,一方知悉对于文件处理协定将或可能被侵犯时,应立即通知他方。双方并应协调出适当处理方式。
  
  I 其他
  
  不得要求任何一方禁止使用或传递非在本协定之内所取得之非受保护的资讯。
  
  第六条 财务上的考虑
  
  除了在附录 A第二部份所指出非金钱、技术上实质的贡献外,“驻美代表处”将在提供“在台协会”与如本协定所述的指定代表计划财务上的支援。特别地是“驻美代表处”将透过“在台协会”提供每年美金贰万伍仟元付予 COOPRA ,为期五年,于 1999 年签约时付首款,其后各年的付款不得晚于当年的 6月 30日。
  
  第七条 资讯的争议和保证
  
  A 除非已言明同意由双方分担,执行本协定所须任何费用应由提出需求的一方支付。签约双方有共识,签约人履行义务之能力受限于资金可用之额度,双方亦有共识于此处所言之”同意”意指依签约时双方资源与经费被充分了解情况下可实现的承诺。
  
  B 任何一方依此协定,提供资讯给他方时,其资讯应力求正确。然而依本协定,应用与使用任何交换传递资讯之责任应属接受资料之一方,传送资讯之一方不保证所传资讯适用任何特别的用途或应用。
  
  C 依本协定所进行的合作不得违反双方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规定。任何因协定的解释或执行所引起的争论,其解决须经由双方同意。
  
  D “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不保证其任何程式或其他分析技术有能力或适合以任一特别方式执行任一特别目的,或完成任一特别工作。“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对使用本协定提供之程式或其他分析技术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其他考量
  
  A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依本协定所传递的“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之电脑程式,应被视为特殊资讯,“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以此方式保护之,“驻美代表处”亦应如此对待。此类资料特别受限制于本条款之规定并包括传递前需要一份机密协定 (参考第五条) ,但无需在资料中以严格之指定注记之。程式不论是原始档或执行档,亦不论存放于何种媒介上皆受本条款保护。
  
  B 本协定所涵盖之“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之程式及其他相关分析枝术,以及这些程式或技术的改进、修改或更新,皆限用于反应器与电厂系统之研究及执照申请,非经“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有利于其他无关反应器安全研究上。不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传这些程式或任何其他相关分析技术以获取核能设施建造或服务的合约,亦不得宣传暗示“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已认可任一特别的分析或技术。
  
  C 本协定及会议范围内出版之报告书应以英文为之。第九条最终规定
  
  A 本协定自签约起追溯自 1999 年 1月 1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
  
  B 协定双方有共识容许为完成工作合理之正常进度落后。双方在协定期限后有权使用此协定提供之资讯,然而依本协定规定保护之智慧财产权、机密、特殊文件或不得公开之资讯非经双方以书面同意则仍受无限期保护。
  
  C 任何一方欲终止协定,可于预定终止日 180天前以书面通知他方。倘若终止协定对提出终止协定的一方会造成原本从协定所享权益之损失,未提出终止要求的一方,会在终止有效日前知会欲终止协定的一方。双方将经由协商致力取得公平之解决。
  
  D 协定双方均保留修改或增加在协定范围第三条所述的特定活动的权利,但其更动必须有双方指定代表指定之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E 倘若任一方有关本协定之研究计划之一部份被减少或取消,则在双方同意下可修改第三条所述之技术内容,得以同等计划效益之研究取代之。
  
  经由见证,双方签署本协定;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TECRO)
  
  签约人:罗志远 (签名)
  
  姓名:罗志远
  
  职称:副代表
  
  日期: 1999 年 12 月 27 日
  
  地点:华盛顿特区
  
  美国在台协会 (AIT)
  
  签约人:施蓝旗 (签名)
  
  姓名:施蓝旗
  
  职称:副执行理事
  
  日期: 1999 年 7月 20 日
  
  地点:华盛顿特区
  
  附录A
  
  安全度评估计划内容
  
  第一部“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之安全度评估研究计划安全度评估国际合作研究工作共分为下列四方面研究领域: (1)发展方法论, (2)运转事件分析, (3)进步型个人电脑安全度评估软体的发展,与 (4)安全度评估在管制上的应用。此四方面活动的规划广泛叙述于下面各节。
  
  1 发展方法论
  
  一般认知安全度评估欲广泛应用在支援管制决策,需要从重要安全度领域的方法论之改善上着手。这些需要改善的领域包括防火安全度、设备老化、人因可靠度、数位控制系统之可靠度与其对安全度的冲击、优化风险告知决策分析:包括不准度的分析及改善风险度结果的沟通等问题之处理。“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在这些领域的计划如下述;
  
  a 防火安全度
  
  此一计划的目的在于审查改善目前防火安全度方法论的需求;视需要加以发展与验证此一改善之方法论;并配合其他“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收集与分析所需之数据库及发展适当的数据库使用导则。计划并分为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将被引导朝向防火安全度方法论之收集、区分及比较评估,其中包括防火漫延与灭火模式与火灾测试结果,并验证任何额外研究需求以矫正在目前方法论、模式或测试数据上的已知缺失。第二阶段将予发展与验证所需之方法论、模式、与数据。在此一阶段的发展工作描述于 1998 年的计划草案上。
  
  b 设备老化
  
  此一研究努力的目的在于评估使用专家判断、可靠度物理模式的方法论、与核能电厂老化研究计划 (NPARP)之结果的可行性以涵盖老化效应为整体安全度评估。此一评估将经由既有使用 SAPHIRE安全度评估计算模式者之试用。最后随着电厂寿命不同时期的炉心熔损频率与其相关不准度将可获得。视需要 SAPHIRE模式将予以修正以涵盖安全度确切重要的系统、结构与组件。此计划主要的贡献将包括选择一电厂模型 (含系统、结构与组件) 及相关老化机制。上述方法论将应用在发展具时间相依性之不可用度的预测于先前选取的结构、系统与组件上。目前现阶段此一工作将于 1999 年初完成,并基于此一研究,额外的研究将于公元 2000 年起拟订。
  c 人因可靠度
  
  此计划的目的在于 (1)发展一个改善方法论 (ATHEANA),基于理论模式及运转经验之分析,涵盖包括动作及认知 (C-ommission and Omission) 失误的大范围人因失误,以预测安全度上人因失误的核能电厂事故性能的比重。 (2)经由现存在核能与非核能工业事故分析的人因系统事故分类规划数据库,提供实验方式以支持改善安全度评估方法。此种定量方式之示范与执行导则之发展将成为此项工作的一部份。美国 Seabrook 核电厂验证此一人因可靠度分析方法 (ATH-EANA) 之结果以及此计划之同行审查结果报告将于 1999 年刊出。
  
  由于持照者建立的工作流程与程序书能影响设备与人因可靠度之评估,因此定量涵盖核能电厂安全工作流程的影响是引导安全度评估完整性的重要因素。此研究目的在于发展一套涵盖工作流程到安全度评估内之计算方法。此研究即采用此计算方法加以评估工作流程对设备可靠度、人因性能、与最终安全度评估结果的影响,前述规划在 1999 年完成。 2000 年并规划此一分析方法的前导验证,甚至包括视需要再定量以反映工作流程对安全度评估之影响。
  
  d 密封射源的安全度评估
  
  在美国,持照者可拥有密封射源的核物料。在许多商业用途上这些物料可为测量密度、厚度与湿度的核能计量器。但是在某些案例核能用计量器已经意外地进入废弃金属再利用管道,最后被镕炼在炼铁工厂,造成对公众潜在安全的威胁“在台协会”透过其指定代表,“核管会”,正执行安全度分析以评估在此领域管制单位的需求。安全度评估的目的将支持“在台协会”指定代表干部的工作,俾对核能度量器的使用、传送与处置的管制规定作出改变。此项工作将于 199
  
  9 年早期完成。
  
  e 数位系统的可靠度与安全度核能电厂在大量使用数位化仪控系统后引介了一些独特的可靠度与安全度议题。计划正在进行软体领域查验与核对工作。此研究配合其他工作,预期自 1999 年开始,至 2001 年完成,并将集中于提供更多在数位系统可靠度的定量性、可靠性分析及包括软、硬体可靠度与人机介面议题对整个核能电厂安全度的冲击。
  
  f 风险告知决策
  
  安全度评估日益增加的复杂性与风险结果的叙述提供了改善决策过程的可能性。在此领域的研究将特别强调如何利用不准度分析的结果与改善这类复杂分析在决策者与其他感兴趣的团体的沟通方式,以探讨在决策上能善加使用安全度评估结果的方法。这项工作预期将在 1999 年开始,到 2000 年结束。
  
  2 运转事件分析
  
  全世界广为采用运转中反应器的运转事件分析已成为电厂与设备性能的重要资讯来源。在美国,应用安全度评估方法以分析运转事件已因袭称之为“事故序列 (简称 ASP) ”分析。在过去数年, 75 个特定厂模式已发展为支持改善 ASP分析。新的简化电厂分析安全度 (简称 SPAR)模式已发展成为能反映目前电厂设计资讯 (例如,来自个别电厂检视计划) ,及改善特定电厂特征的处置,使能适当地代表系统之相依性。持续改善 SPAR 模式一直在进行及规划中。发展电厂损坏状态之“桥树”以扩充 SPAR 模拟能力,延伸一阶 PRA之炉心熔损序列至二阶与三阶 PRA分析,俾确保能适当处理低频率、高后果的事件。除此之外,延伸 SPAR 模式使适用在低功率或停机状态下的肇始事件,及火灾或地震之肇始事件之可行性均已进行评估。
  
  1999年内发展改善特定电厂厂内事件,全功率 SPAR 模型及发展厂外事件及停机模式等工作将持续进行,并预期到 2001年完成。
  
  3 个人电脑安全度评估软体的发展
  
  “在台协会”透过其指定代表,“核管会”,已发展并持续改善一系列个人电脑安全度评估软体,足以执行一阶与二阶 PRA分析。这些软体已整合到 SAPHIRE套件;包括 SARA、IRRAS、MAR-D、GEM、故障树、事件树及管路与仪器图等程式。目前在此一领域研究工作将被引导至持续维护与升级程式以包括在使用者图型与程式介面的改善,转换 SAPHIRE程式为视窗工作环境及完成修正 GEM程式以反映使用者的意见。GEM使用自动化技术,允许“核管会”负责分析运转事件安全度的人员使用“核管会”的 SPAR 模式 (如前所述) 。此程式亦提供线上辅助及其他支援。预期在 1999 至 2001 会计年度,此计划将持续提供软体维护与使用者的协助,将简化视窗使用者介面,改善程式的图形介面,并加上执行切割组合故障树路径追踪能力,将强化地震数据的结果与报告的显示及使用 Dirichlet分布或多重路径故障树,并将提供线上辅助说明。
  4 安全度评估的管制应用
  
  “在台协会”透过其指示代表,“核管会”已积极地寻求增加使用 PRA方法、模式、与精义以支援管制决定。在这些积极的计划中,尤以支援“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在执照者的提案;如个厂评估 (IPE)与个厂厂外事件评估 (IPEEE)的审查及评估。这些评估并包括基于 IPE计划产生大量 PRA全厂风险度在电厂设计与运转的差异性。这些精义已于 1998 年出版为 NUREG-1560 ,”个厂评估:反应器安全与电厂性能的展望”。
  
  另外 PRA的应用以支持对特定管制议题的风险告知考虑目前已进行顺利。已发展明确的五项管制指引,其中一项为一般导则及四项在技术领域的特定指引,包括在役测试 (IST)、在役检验 (ISI)、分级品保、与运转规范的修正。所有的规范指引已在 1998 年出版,除了服役中检查法规指引将在 1999 年出版。
  
  在 1999 年至 2001 年发展额外的导则将包括再评估及可能更新“安全目标政策声明”,PRA 标准化的活动及协助为其他管制活动而发展或更新的 PRA导则。
  
  第二部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安全度评估研究计划台湾的 PRA国际合作研究涵盖三个研究领域: (1) PRA模式的发展, (2) 安全度监视器的研发, (3) PRA 在管制上的应用。在此三领域规划中的活动泛述如下节;进行中的研究活动之报告在计划完成后数月内即会出版。所有的报告以中文撰写,但将视需求提供执行摘要的英文版。
  
  1 PRA 模式的发展
  
  在台湾的运转中核能电厂,如欲广泛应用 PRA以支持管制和运转决策需赖有完备的 PRA模式是受到肯定的。 1983 年首次引介 PRA方法论到台湾,并邀美国一家公司为顾问及由在台协会指定代表审查。完成目前所有三座运转中核电厂的 PRA模式;包括国圣核二厂 (GE公司,BWR-6 电厂设计,1983至 1985 年) 、马鞍核三厂 (西屋公司,三回路压水式反应器,1985至 1993 年) 、与金山核一厂 (GE公司,BWR-4电厂设备,1988至 1991 年)。各核能电厂均完成二阶 PRA
  
  模式,包括功率运转阶段厂内与厂外事件 (台风、地震、火灾与水灾) 。模式建立采用 SETS 程式在 CDC主机上运跑。因特定电厂数据在当时不充份,一般数据经常被引用,并完成相关英文报告。自 1994 年起,由台电公司与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共同合作进行一计划。此计划目的在于 (1)更新先前PRA 模式并建立反映目前电厂状况的机制,及 (2)建立各个运转中核能电厂的停机 PRA模式。更新功率运转中的模式,商业运转至 1994 年底,特定电厂数据及设计变更资料被收集及分析。使用上述资讯与先进知识以重建基于个人电脑软体活态 PRA的 NUPRA模式,此一模式在 1995 年底完成。由于人力及其他资源的限制,此一计划仅包括一阶之厂内、台风与地震事件分析。自 1997 年 6月完成三座核能电厂大修时期PRA 模式 (仅包括一阶之厂内事件) 。这些 PRA报告均为中文版。在台湾 PRA相关活动仍持续进行,计划分述如下
  
  a 停机模型的精进
  
  此计划的目的以最近机组停机大修测试停机模式的坚实性。在建立停机模式之前,各次停机大修期间以 60 天以上为规划期。故约略以 60 天期间采纳为模型基准的假设。最近各电厂正缩短大修期至 40 至 45 天。因应台电公司要求,核能研究所正修正停机大修模式使对所有可预测大修期 (由 30 至 60 天) 更加实。此一工作将于 1999 年底完成。
  
  b 二阶分析
  
  计划的目的在于更新功率 PRA二阶分析。工作范围包括再建所有三座核能电厂的围阻体系统事件树 (CSET) 及围阻体现象事件树 (CPET) 。核能研究所将负责建立 CSET ,而清华大学将处理 CPET 。功率运转时期厂内和厂外围阻体系统事件树将于 1999 年底完成。
  
  c 火灾和水灾分析
  
  目的在于更新三座运转中核能电厂的功率运转下水灾和火灾一阶 PRA分析。工作范围包括再建事件树和故障树,及更新相关数据。此一计划将在 1999 年底完成。
  
  2 安全度监视器的发展
  
  PRA 模式通常可视为一有效工具以提供决策者的安全度资讯,但由于在了解与诠释由 PRA模式产生的结果有困难,通常仅有 PRA专家或参与模型发展的人才能容易处理模式。为了提升核能电厂的 PRA应用,由核能研究所与台电公司所共同合作以建立各电厂专属安全度监视器的计划在 1997 年 7月成立,称之为台电整体安全度监视器 (TIRM) 。计划范围目前仅限于一阶之厂内事件的 PRA。主要的 TIRM 特色包括:采用顶端逻辑故障树、 60 天内的安全度轮廓图能在 10 分钟内再量化一个新的电厂组态、使用管路与仪器图当组态改变的介面 (仅限功率运转) 、维修计划的风险度预测 (各个计划可到 96 小时) ,其他特色包括历史安全度轮廓图的显示维修组件的列表,紧要安全功率 (CSF)的状态,定量处理导则等。功率运转中的 TIRM 测试版已于 1998 年 5月间完成测试版(Beta Version) ,并交由各厂测试约 4个月。预期 1999年 5月底完成修正版移交各厂使用。同时大修 TIRM 的发展正在进行中,预期 1999 年 7月将完成测试版。
  3 PRA 的管制应用
  
  自 1997 年 7月,一项由原子能委员会支持的风险告知管制计划由核能研究所同仁执行中。此一五年计划有下列目的: (1)审查目前大修期间管制规范的适切性, (2)建立线上维修 (OLM) 管制审查导则, (3) 建立欲申请目前执照基准变更的管制审查导则。目前大修管制规范将使用目前大修 PRA模式。研究范围包括目前运转程序书、维护排程及安全政策的适切性。预期 1999 年 6月将释出研发成果。不像在美国维修法则可以涵盖 OLM的情况,在台湾 OLM反而被视为改变目前持照基础。此项研究工作将集中在建立由电力公司业者提出申请时的审查导则。一项审查导则草案已于 1998 年 7月间释出,个案研究以检查审查导则草案的完整性将在下一会计年度内完成。预期审查导则的最终版本将在 2000 年 6月间释出。改变目前执照基础的管制导则 (譬如:测试周期与在役测试) 将在 1999 到 2002 会计年度内完成。
  
  智慧财产附册
  
  依照本协定第五条款:
  
  协定双方应确保适切且有效的保护在此协定下及为履行本协定所作之相关安排所创造或提供之智慧财产权。在本协定下双方同意将新发明或新版权事务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及时为此种智慧财产寻求智慧财产权之保护。本附册规定智慧财产权益之配置。
  
  Ⅰ范围
  
  A 本附册适用于依据本协定所执行的所有合作性活动,除非双方或双方之指定代表另有协议。
  
  B 本协定所指之”智慧财产权”应含括在 1967 年 7月 14 日斯德哥尔摩成立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上第二条权利,换言之,应包含下列作为之相关权利:
  
  -文学的、艺术的和科学的著作
  
  -艺术家之公开演出,视听著作及广播
  
  -由人的努力而产生之各项发明
  
  -科学上之新发现
  
  -工业上之设计
  
  -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及标示
  
  -反对不公平竞争之保护
  
  及由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范畴中之智慧活动所产生之一切其他权利。
  
  C 本附册讲明双方权利,利益和权利金的配置问题,依据本附册应保证一方能够获得他方配置的智慧财产的一切权利。如有需要,可透过合约或其他合法方法从参与者处获取这些权利。本附册对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并不因在台协会和其所代表的领土内及法律统治下的民族而有所改变或存有偏见。本附册对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并不因驻美代表处和其所代表的领土内及法律,风俗规范统治下的民族而有所改变或存有偏见。
  
  D 在此协定之下有关智慧财产之争议应透过相关的参与机构,“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双方或双方的指定代表来讨论解决。依双方相互的协定,争议应送到仲裁法庭根据可适用的国际法做成有束缚力的公断。除非“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双方或双方的指定代表另签有协议书,否则本附册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之国际仲裁法规之约束。
  
  E 本附册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不会因本协定之中止或过期而受影响。
  
  Ⅱ权利之配置
  
  A 在此协定下,因双方合作而直接产生的,科学上的及技术上的期刊文章,报告和书本,双方应相互授权在世界各国家都拥有翻译,重置和散播之非独占性的,不可取消的,不用付权利金的执照。凡是在本条款之下,对有版权的著作所印制之传播用影本,都必须标示原著作人之姓名,除非是该著作人明显地表示不要标示其姓名。
  
  B 除了在本附册 Ⅱ (A) 中所提及的权利外,其他各种形式之智慧财产权,应配置如下:
  
  1 访问研究学者,例如,以推广教育为主要访问目的的科学家,应受到邀请机构的政策下给予智慧财产权之保护。该访问研究者若
  
  是智慧财产的创作人,应该分到邀请机构因授权该智慧财产所得
  
  的部分权利金。
  
  2
  
  (a) 在双方合作期间所创作之智慧财产,各自一方应享有在其主权领土内所有的智慧财产权利与利益。该智慧财产被创作之所在
  
  地的一方应享有率先在第三国申请所有的智慧财产权利与利益
  
  。若该研究并不是”共同研究”的项目,该项智慧财产之权利
  
  将依据本附册 Ⅱ、B.1段中之规定办理。
  
  该访问研究者若是智慧财产的创作人,应该分到邀请机构因授
  
  权该智慧财产所得的部分权利金。
  
  (b) 虽然本附册 Ⅱ、B.2.(a)段中有规定,但某一智慧财产权如仅于一方国家受保护时,则依此一智慧财产权于世界上所得享
  
  有之权利及利益,均归属于该一方。智慧财产创作人应享有本
  
  附册 Ⅱ、B.2.(a)段中所规定之权利金。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1
  
  鉴于美国在台协会 (以下简称“在台协会”) 之指定代表美国核能管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核管会”) 刻正就现有之人力、物力及受拨之资金,进行核能电厂安全评估领域研究计划;鉴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以下简称“驻美代表处”) 重视获取此等计划已发展出及继续衍生之资讯,并希望与“在台协会”进行合作;鉴于“在台协会”及“驻美代表处” (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 (1)为了改进并确保国际间民用核能设施之安全的目标,而对安全研究领域内之合作有共同的兴趣; (2)认知到双方有需要公平地分享来自研究的资源并共同分摊发展此资源所需投入的努力; (3)在可靠度、安全度评估,及其他核能安全研究相关领域有共同合作的兴趣;双方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计划合作
  
  依据本协定的条款以及适用于双方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有效法及行政命令之下,为了在安全度评估 (以下简称 PRA) 领域的核反应器安全研究计划及其他由双方支持之核反应器安全领域相关计划,双方结合一起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之间的合作可采下列形式:
  
  A 以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书信、简讯、访问、联合会议、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法来交换资讯。
  
  B 临时指派一方指定代表或与其签约之人员到他方拥有的或其支助研究的实验室或设施;各项指派应依个案来考量,并由双方另予安排之专人负责连系。
  
  C 合作计划的执行,包括涉及协定双方之间工作的分工。若合作双方之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认为有必要,各项合作计划应依个案来考量,可针对单一合作计划另订协议。否则,依本协定之约定及条件,双方可以换文方式达成合作。
  
  D 协定一方使用协定他方或其在支助研究的指定代表所拥有的设施;此种设施的使用,可能受限于商业约定及条件。
  
  E 如果协定的任一方希望能访问,或指派人员,或使用本协定双方或其指定代表以外之实体所拥有或运转的设施,协定双方承认接待之一方通常需要获得该实体的事前许可。
  
  F 任何其他经协定双方同意的方式。
  
  第三条 协定的范围
  
  双方依照协定条款,将共同负责安全度评估研究合作计划 (以下简称 COOPRA)。此合作计划将包括可靠度、安全度与其他双方同意的研究领域之技术资讯的交换。
  
  合作的特定内容与细节列在附录 A,属于此合约必要的一部份。列在附录 A的题目与计划将会随着此一合作推动而更新与定期调整。
  
  第四条 协定的管理
  
  A “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之指定代表将个别指定一位管理人负责连系以及决定此一协定执行细节。这些管理人可自行决定针对特定问题授权给适当的技术幕僚。
  
  B 本协定对于组织性,预算,人事,或管理的资讯可加以限制,并在此协定下不作为提供一般资讯交换的一部份。
  
  C “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经由其指定代表将致力于挑选能够对计划有正面贡献的科技人员以指派参加这些合作计划。这些被长期指定的科技人员,将被认为是本协定中计划内的访问或客座的科学家 (不支薪的) ,并将被预期参与执行必要的分析及/或实验。
  
  D 本协定的双方及其指定代表将可获取由他方指定代表所派参加本协定各个计划的科技人员因参加这些计划而撰写的所有无智慧财产权的报告。
  
  E 有关受讬者或受训人员之安全、赔偿金及义务等问题的管理细节将由双方另订人员指派协定规范之。
  
  F 互访科技人员或参与计划审查会议人员之交通费、生活费、及薪资将由派遣之一方负担。
  
  第五条 资讯及智慧财产权的交换与使用
  
  A 一般原则
  
  基于必须保护专有的、或其他机密的或有特殊利益的交换资讯,以及基于与本协定为一体的智慧财产权附册之规定两项条件下,本协定双方将支持在本协定下所提供或交换的资讯做最广泛的分送。
  
  B 定义
  
  本协定适用之定义:
  
  1 所谓“资讯”一辞是指核能相关之管制、安全、保防、废料管理、科学的或技术的数据、包括评估、研究的方法或结果的资讯,以及任何其他想要在本协定下提供或交换的知识。
  
  2 所谓“专有的资讯”一辞是指在本协定之下发展或获得的资讯,包括贸易机密或其他特殊利益权的或机密性的商业资料(如此,拥有此资讯的个人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或可能比其他没有此资讯的人具有竞争优势) ,同时仅包括下列的资讯:
  
  a 已被其拥有者秘密持有;
  
  b 是以某种被其拥有者习惯性秘密持有的型态;
  
  c 未曾被其拥有者传递到其他实体 (包括接受的一方) ,除非是在机密持有的基础下。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有关让渡“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协议备忘录   下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523.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