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符合性评估结果相互承认合作协定
1 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以下简称“双方”),为排除台、越间贸易障碍,并确保双方贸易商品之品质及安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进而促进相互共同之利益,爰基于双方之经济利益,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根据相关之不损害任一方利益之标准、技术文件及法案,共同从事确保彼此间进出口商品之品质及安全之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应基于各自符合性评估制度之相互承认,在签订附加之协定、会议纪录及计划基础上,进行下列合作: 一、双方之符合性评估制度与国际规范、指引手册、建议与技术报告调和。 二、由一方认证体系认证另一方之测试实验室。 三、稽核人员之训练及评估。 四、在互惠之基础上,交换标准、其他技术文件及有关制定商品规定之法案资讯,以及任何有关该等文件之修订或修正之更新资讯。 第三条 一、为进行符合性评估程序之共同作业,双方应适时并依据双方协议之程序,交换各自应施检验之商品清单。 二、任一方应施检验之商品清单如有变更或修正,应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在双方同意之情况下,用于辅助产品进口方主管机关核发证书之测试得由该方认证之出口方测试实验室执行。 第五条 执行对测试实验室及验证机构进行认证专家之旅费及膳宿费用应由申请认证之机构支付。 第六条 本协定条文之履行不得影响双方有关其他国际协定及条约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双方应确保在本协定架构下取得之文件及资讯之保密性;除非获得提供资讯一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该资讯提供予第三方。 第八条 双方得协商并订定其他议定书或换文,以履行本协定之条款。 第九条 任何因本协定之解释或履行之争议应由相互协商谈判解决。 第十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限为两年,除非经依本协定第十一条修正或终止,否则自动续延两年。 二、本协定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得经由双方书面协定或换文修正之。 二、任一方得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为此,双方代表各经其有关当局合法授权,基于诚信及相互之善意签订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在河内签署,以中文、越南文及英文各缮两份,所有约本同一作准。本协定遇解释歧异时,以英文本为准。 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