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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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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5-1-24

执行日期:2005-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建立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国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现将《博士后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博士后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机制,推动博士后事业更加健康、快速发展。

  二、评估的目的

  1、通过对现有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情况和客观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激励、淘汰机制。

  2、通过评估活动,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各参评单位明确博士后工作的导向、定位,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以评促进,以评促改,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

  3、通过对评估信息的统计分析处理,总结和分析博士后工作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不断发展和完善博士后制度。

  三、评估的原则

  开展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

  四、评估范围

  2002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前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此次评估共有934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668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其中有48个已参加了2004年评估试点的博士后工作站,不再参加本次评估,其评估结果即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流动站因指标体系的调整,已参加试点评估的,还应参加本次评估。

  五、评估内容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侧重评估科研效绩、人才培养和使用情况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侧重管理机制、博士后的招收数量及与流动站的合作情况、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转化等。具体内容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评估。

  六、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评估要求先进行自我评估,各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评估结果报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汇总,填写对参评单位的管理工作评价意见,得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对不再符合设站条件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形成全国博士后工作的评估综合报告。

  七、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统一进行评估。全国军队系统所属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流动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工作站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中央部门的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工作组负责。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评估指导协调工作。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及对评估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八、评估时间

  (1)布署阶段(1月—2月底)。

  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准备有关材料、下发文件、设计计算机分析模型、评估工作动员布置、组织培训。

  (2)单位自评及省(市)、有关部门核查、汇总阶段(3月1日—4月15日)。

  其中,单位自评阶段时间安排为,工作站3月1日—3月15日,流动站3月1日—4月1日;省(市)、有关部门核查、汇总阶段时间安排为,工作站3月15日—4月15日,流动站4月1日—4月15日。

  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话、E-mail、实地考查等形式,指导、督促参评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并提供咨询;实时检查、了解工作进程,及时解答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意见。对上报数据应进行认真复核,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真实性。

  (3)汇总评估数据(4月15日—5月10日)。

  在此期间,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用一周的时间在网站上公开各参评单位上报的数据,同时进行重点数据的核查工作;汇总工作站评估结果,对流动站单位进行评分、汇总;对流动站、工作站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4)总结并撰写评估报告阶段(5月10日—5月30日)。通过对评估结果的汇总、分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并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评估方案、指标体系、计分办法等进行总结,上报评估工作的综合报告。

  九、评估结果

  1、评估结果不公布排名,只划分档次,反馈到被评估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在评估为优秀的单位中遴选表彰单位和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

  3、对单位出现重大变化,不符合设站条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予以撤消;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提出警告,给予1年的改正期。如在限期内仍未达到设站要求的,予以撤消。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市和有关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评估工作作为博士后工作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各参评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数据,并切实作好自查工作。省(市)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核查、公示等工作,并采用各种抽查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对于确有虚报行为的单位,虚报项指标不计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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