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管理,进一步摸清图书馆事业的状况,更好地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使图书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
一、评估、定级的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图书馆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质量。
评估、定级的标准是:
省级、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单列市)图书馆根据《省级图书馆评估标准》(见附件一)。
地级图书馆根据《地级图书馆评估标准》(见附件二)。
县级图书馆根据《县级图书馆评估标准》(见附件三)。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此次暂不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二、方法与步骤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管会)负责组织对所属地、县级图书馆进行评估。
各计划单列市所属区、县图书馆评估工作的组织,由省文化厅与市文化局协商安排。
2.北京图书馆及省级、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单列市)图书馆的评估工作由我部图书馆司负责组织。
3.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的评估工作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7月底之前结束。
4.各地应将评估结果按“评估结果报表”、“汇总表”(见附件四、五)①的要求填报,连同评估工作总结及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事业状况的分析一起于7月底报我部图书馆司。
注① 附件四、五略。
5.8月——9月,我部将对各地的评估工作进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地、县级图书馆的等级。
6.第四季度我部将在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国“文明图书馆”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图书馆的评估、定级工作是对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质量的一次全面评价。通过评估可找出各图书馆以及各地图书馆事业的薄弱环节,以利改进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因此,望各地文化厅(局、文管会)对这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并加强领导。
我部成立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德有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图书馆司司长杜克同志担任,日常工作由图书馆司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管会)可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这项工作。请将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计划于4月底前报我部图书馆司。
附:省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本标准共分六大部分,共1000分,
其中:一、办馆条件 205分
二、基础业务建设 255分
三、服务工作 255分
四、理论研究、业务辅导、协作协调 135分
五、管理 100分
六、提高指标 50分
附:地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本标准共分六大部分,共1000分,
其中:一、办馆条件 230分
二、基础业务建设 230分
三、读者服务工作 270分
四、业务研究、辅导工作与协作协调 105分
五、管理 130分
六、提高指标 35分
附:县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本标准共分六大部份,共1000分,
其中:一、办馆条件 295分
二、基础业条建设 240分
三、读者服务工作 255分
四、业务研究、辅导工作与协作协调 70分
五、管理 120分
六、提高指标 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