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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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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已由我局统一印制完毕。现将领取及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中的“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栏目均由我局统一编号和统一加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章。其他各项均由各局在审批颁发时填写。“批准文号”一栏,在“评”字后面要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以示区别。并按发放的时间顺序编号。具体填写证书的样式附后,供各地参照。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和发放《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按工本收费。每套(一正三副)向各局收取35元;发给评估机构时,每套最高收取不超过50元。
  
  三、请各地按照预订的证书套数,于1990年11月底以前来人领取。如需汇款的,请将款汇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分理处,帐号891001-11。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应严格按照我局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和国资办字〔1990〕第46号文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可予以发证。为了掌握各地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进度和情况,请按照附表要求填列,于年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1990年11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字[199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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