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估机构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第91号总理令的精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4年对评估机构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年检;地方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由授权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括临时资格证书)的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都属于1994年度的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1.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人员情况。主要检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数量、年龄结构(职龄、非职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检查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包括名称、职能、人数、负责人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情况;兼营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是否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工作制度和有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评估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及脱钩的措施、步骤。 3.评估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参加内部培训及参加外部培训情况。针对提高评估业务人员素质采取的措施。 4.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的项目类型、数量、规模、收费、风险准备金和财务状况。 5.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抽查评估项目的依据、方法、结果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评估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6.资产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及对法纪法规的执行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年检方法。 1.由评估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并准备年检总结资料,同时接受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复审: (1)根据年检内容,写出1993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执业总结报告,并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 (2)1993年度资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以及有关证书复印件。 (3)提供一个(1993年度)评估案例。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负责组织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每家评估机构报来的资料认真审查,则时有选择地听取一部分评估机构有关情况介绍。 3.有选择地对一部分评估机构的评估案例采取抽调工作底稿的办法进行抽查;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评估机构目前正在做的评估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实际考察被检评估机构的评估水平、评估质量和执业道德。 4.对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要做重点检查,并向国家资产局评估中心写出书面年检情况报告。 5.提出对资产评估机构如何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五、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994年7月10日结束,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检查情况写出综合材料(被检评估机构数量、名称、评估项目情况、评估机构年检结果等)于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确认年检结果。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年检结果时,参照新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对符合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可作为合格处理,同时对于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其所获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写明盖章日期,盖章日期截止到1994年8月15日,同时在当地进行通告;年检合格并在资格证书上盖了年检专用章的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评估资格在全国通用。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要停止其评估资格或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整顿期满后,由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作为年检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限期整顿仍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评估机构,要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收回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限期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论合格不合格,其最后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均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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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对全国各地的评估机构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国通报。 七、有关问题。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实事求是,认真对待;要把年检工作作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强化遵纪守法观念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年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国务院91号令的自觉性,使资产评估工作更上一层楼,同时也检查并提高评估管理机关和人员的管理水平。年检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反映。 本通知所附《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由各地印发被检机构,按表式填报。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略) 附件2:1993年机构年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在机构管理和1994年年检中应加强的几方面工作 附件 一九九三年机构年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在机构管理 和一九九四年年检中应加强的几方面工作 一、一九九三年评估机构年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在我国评估事业刚刚起步,从事资产评估事业的队伍还是一支年幼的队伍,各项有关评估的法规、制度还有待加强和完善,因而,在这次年检中,发现不少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将这次年检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 1、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等非专职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职龄人员偏少,职龄人员中的评估骨干更少;同时,专职的评估人员占评估人员总数的比例较小,外聘的兼职人员所占比例较大。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评估机构没有固定的编制,从而进入职龄人员比较困难,生活福利(如:住房、公费医疗等)无法解决;其次是一些评估机构的领导同志认识上的错误,认为象会计师事务所等这样的非专职评估机构,主要是让老同志发挥“余热”的地方,而忽略了评估机构发展的后劲及对社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些评估人员多处兼职。多处兼职可给个人带来颇丰的收入,因而造成一些评估人员是那儿给钱就给那儿干,导致评估队伍相对不稳定。 2.评估机构内部管理问题。 一些非专职评估机构内部没有真正设立专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业务没有专人去抓。甚至有些评估机构设立若干个分所,总所对分所的管理没有具体管理制度;在分所不具有评估资格的条件下,却对外承揽评估业务;最后出评估报告书时,总所不对整个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就盖总所的章,只是从中收取分所交纳给总所的管理费。 3.评估机构办公条件比较差。 有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办公不具有现代化办公设施,甚至有些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仍处在手工操作状态,评估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不能承担较大的评估项目。 4.评估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揽评估业务。 一些评估机构在承揽评估业务中,往往凭熟人关系办事,给资产占用单位个别人送礼、给好处等手段拉来客户,甚至有的评估管理部门硬性给企业指派评估机构。这些做法,都直接影响评估机构在评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也难以保证评估的质量。 5.一些评估机构在做评估项目时,对具体评估项目的有关资料还没有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就匆忙进点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评估粗糙;评估结果受委托单位意见的影响或受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比较严重,评估结果随意性较大,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被评估单位的资产价值量。 6.其他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评估机构普遍反映,实际评估业务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科学的依据,标准难掌握。其二是,在评估业务工作中,有的评估机构遵守职业道德不够的问题时有发生,迎合、屈从委托者及其主管部门的不正当要求,拿评估原则做交易以及责任心不强,不依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条件认真评估资产的价值,而不恰当地引用调帐法进行处理。 二、针对一九九三年机构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评估机构管理和一九九四年年检工作中,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加强资产评估资格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具体审批本级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时,要严重按照《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设立专职人员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从严审查评估机构的有关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侧重审查评估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章程、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评估报告的质量,必要时对所批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跟踪,以确实了解评估机构的真实评估操作水平和有关情况,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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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 对已经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每年都要对其所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年检,逐户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所辖范围内评估机构人员档案,防止一些人员多处兼职。在年检中发现确有严重问题的,特别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一律要撤销其评估资格,不可讲“人情”。根据本地区机构的具体成长情况,在新批机构的同时,对成长缓慢、不符合国资办发<1993>58号文要求、评估业务开展不力的机构,应停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撤销其评估资格。 3.对党政机关(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所举办的评估机构,一律按中央有关规定实行脱钩;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一律按中央规定保留一头,不准兼职。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在今年7月1日后要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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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估机构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第91号总理令的精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4年对评估机构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年检;地方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由授权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括临时资格证书)的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都属于1994年度的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1.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人员情况。主要检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数量、年龄结构(职龄、非职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检查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包括名称、职能、人数、负责人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情况;兼营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是否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工作制度和有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评估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及脱钩的措施、步骤。 3.评估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参加内部培训及参加外部培训情况。针对提高评估业务人员素质采取的措施。 4.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的项目类型、数量、规模、收费、风险准备金和财务状况。 5.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抽查评估项目的依据、方法、结果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评估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6.资产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及对法纪法规的执行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年检方法。 1.由评估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并准备年检总结资料,同时接受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复审: (1)根据年检内容,写出1993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执业总结报告,并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 (2)1993年度资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以及有关证书复印件。 (3)提供一个(1993年度)评估案例。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负责组织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每家评估机构报来的资料认真审查,则时有选择地听取一部分评估机构有关情况介绍。 3.有选择地对一部分评估机构的评估案例采取抽调工作底稿的办法进行抽查;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评估机构目前正在做的评估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实际考察被检评估机构的评估水平、评估质量和执业道德。 4.对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要做重点检查,并向国家资产局评估中心写出书面年检情况报告。 5.提出对资产评估机构如何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五、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994年7月10日结束,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检查情况写出综合材料(被检评估机构数量、名称、评估项目情况、评估机构年检结果等)于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确认年检结果。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年检结果时,参照新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对符合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可作为合格处理,同时对于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其所获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写明盖章日期,盖章日期截止到1994年8月15日,同时在当地进行通告;年检合格并在资格证书上盖了年检专用章的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评估资格在全国通用。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要停止其评估资格或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整顿期满后,由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作为年检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限期整顿仍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评估机构,要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收回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限期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论合格不合格,其最后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均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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