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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海预字[2013]36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灾情调查收集和报送工作,提高海洋灾情管理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附件,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海洋灾情调查收集和报送工作。 国家海洋局 2013年6月17日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活动,保证海洋灾情数据的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依据国务院《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分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应本着“分级管理、科学客观、快速准确、逐级报送”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局相关单位(部门)在开展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时均需遵守本规定。规定所称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四类。灾情报送按照《海洋灾害报表》(附件)执行,海洋灾情现场调查按照《海洋灾害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修订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技术方法、规程等。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区域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 沿海各级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沿海县级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体系,建立海洋灾情信息员队伍。 第三章 海洋灾情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六条 发生海洋灾害时,受灾区域县级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灾情调查,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海灾表1-2),逐级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核准所辖区域海洋灾情信息,按照初报、续报、核报以及补报的要求做好灾情报送工作。 初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当日内,及时将已掌握的海洋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续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次日起,于每日16:00时前核报此前灾情信息,并将更新后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冰灾害发生当日后,于每周五16:00时前核报此前灾情信息,并将更新后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核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72小时内,核准、汇总本次灾害过程中所辖区域的海洋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相关海区分局。 补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核报工作完成后,对于仍需要对于灾情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的,可以通过补报形式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相关海区分局。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应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48小时内填写《海洋观测设施受损表》(海灾表3),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第七条 灾害发生后,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应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48小时内填写《海洋灾害基本情况表》(海灾表4-7),报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72小时内汇总海洋灾害基本情况,报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 第八条 各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核实后的海洋灾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各相关分局。 报送具体内容包括:本期内每种海洋灾害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应对措施,区域、行业(领域)受灾分布情况,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可采用图表形式)等,并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海灾表1-2)。对于本期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海洋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置情况等要逐一说明。同时,需说明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等。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与海区和省级预报机构开展季度预测会商后,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内海洋灾害自然过程统计分析、主要特点、下一阶段的预测发展趋势,报送至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减灾中心。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负责管理海洋灾情信息并建立全国海洋灾情信息库,各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省的海洋灾情信息库。 第四章 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启动Ⅱ级(含)以上应急响应后,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现场海洋灾情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重点保障目标、重要人口密集区和沿海重大工程的灾害影响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应在红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组织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灾害影响区域海区分局以及相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灾害影响区域海区分局。 Ⅱ级应急响应:灾害影响区域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橙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会同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相关海区分局,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所在海区分局。 Ⅲ、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影响区域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黄色、蓝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视灾害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所在海区分局。 同一热带或温带气旋过程,风暴潮和海浪警报级别不一致时,现场调查工作开展原则上按照风暴潮警报级别进行判定。 海冰灾害的现场调查工作由海洋预报减灾司根据海冰灾害具体发展情况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导致发生海洋灾害的天气系统;海洋灾害实况及特征;海洋灾害对受灾区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分析;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存在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通过照相或摄像方式留有影像资料,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完成后,应按照《档案法》、《海洋档案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海洋档案业务规范要求整理归档,确保海洋灾情记录档案完整、准确。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在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海洋灾情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海洋灾情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使海洋灾情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洋灾害报表 附件: 海洋灾害报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录 一、报表目录 二、报表表式 (一)海洋灾情信息表 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信息表 2. 海冰灾情信息表 3. 海洋观测设施受损信息表 (二)海洋灾害基本情况表 4. 风暴潮基本情况 5. 海浪基本情况 6. 海啸基本情况 7. 海冰基本情况 一、报表目录
二、报表表式 (一)海洋灾情信息表 填报目的:海洋灾情信息表用于了解每次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时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 填报单位: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信息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搜集填报;海冰灾情报表由环渤海、黄海北部地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搜集填报。 填报频率:包含过程报送和时段报送两种。过程报送要求每次灾害发生都需及时填写上报,并根据《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灾情信息的初报、续报、核报和补报。时段报送分一季度报、上半年报、前三季度报和年报,是对统计时段内灾情信息的汇总上报,按《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管理规定》的要求时间进行报送。 设计说明:因风暴潮、海浪和海啸引起的灾情具有较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这三种灾害引起的灾情采用同一张报表进行填报;海冰灾情具有其独特性,采用单独的报表。 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信息表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 报表性质:填写过程报数据,在“报表性质-过程报”表栏中的“初报、续报、核报、补报”选择要填报的报表性质;填写时段报时,在“报表性质-时段报”表栏中的“一季度报、上半年报、前三季度报、年报”选择要填报的报表性质。 2. 因风暴潮通常夹带着近岸浪影响受灾区域,本表填报时将风暴潮和由于风暴潮引起的近岸浪所造成的损失归为风暴潮灾情考虑。单纯由海浪造成的灾情归为海浪灾情。 3. 灾害种类:如果本表是作为过程报进行相关灾情填报,则该项为灾害种类选项,应根据发生的灾种类型,在“风暴潮、海浪、海啸”选择对应的灾种在表格中打“?”,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如果本表是作为时段报进行填报,则该项应填写各灾种在填报的时间段内发生的次数。损失合计则是填写统计时段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这三种海洋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和。 4. 受灾海域(区域):指受到海洋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海域(区域)所属的行政区域,该项填写乡镇、县、市名或者海域名称。县级海洋部门填写时,需填写至乡镇一级;市级海洋部门填写时,需填写至县一级;省级海洋部门填写时,需填写至市一级。 5. 受灾人口灾情项中,受灾人口指填报单位辖区内因海洋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海洋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海洋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海洋灾害威胁、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提供临时生活保障的人数。四个指标均不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6. 毁坏和损坏统计:毁坏指因灾导致设施无修复价值,需要重建,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使用;损坏指因灾受损,通过不同程度修复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7. 房屋灾情项中,倒塌房屋指因海洋灾害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损坏房屋是指因海洋灾害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破坏,需进行修复的房屋数量。房屋间数在统计时以自然间为统计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8. 海洋渔业:因海洋灾害海水养殖产量损失一成(含一成)以上的养殖面积记为受灾面积,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养殖面积记为成灾面积,损失八成以上养殖面积记为绝收面积,填报时同一区域按最高级别进行填报,不进行重复统计;因海洋灾害损失的水产品数量称为损失养殖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养殖物的减产或损失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养殖设施、设备损失,指因海洋灾害直接或间接对养殖户养殖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按在受灾当年恢复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计算;损毁、损坏渔船,填写因海洋灾害沉毁、损坏渔船的数量。 9. 沿岸基础设施:损毁码头、防波提、护岸隶属于港口时,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到港口中, 10. 淹没农田面积:指因潮水漫滩而淹没的农田面积。 11.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因海洋灾害而造成损失的海水养殖区面积;水产养殖绝收面积是指因灾减产8成以上水产品养殖面积;养殖设施、设备损失,指因海洋灾害直接或间接对养殖户养殖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设施、设备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12.盐田灾情项中,淹没盐田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盐田淹没的面积。 13. 船只灾情项中,损毁船只和货损分别指因海洋灾害损毁的船只数量和造成船上货损量。 14. 港口、航道与防浪设施灾情项中,防波堤\海堤\护岸,指统计区域内因海洋灾害造成的防波堤\海堤\护岸损毁的长度,损毁码头栏中填写因灾损失的长度或座数;港口货物损失,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港口放置货物的损失量;航道淤积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海上航道的淤积长度。 15. 滨海工程灾情项中,损毁滨海基础设施,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不包括港口、航道与防浪设施)的损毁量,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损毁的设施名称;货损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滨海工厂企业货物损失的重量或者件数。 16. 海上设施灾情项中,摧毁淹没石油平台数量,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海上石油开采油井被摧毁淹没的数量;摧毁海上油气输送设备长度,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海上油气输送设备损毁的长度;桥梁,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海上桥梁淹没或损毁数量;海水浴场护网损坏长度,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海水浴场护网损坏长度;其他项中填报本项中没有涵盖到的海上其他设施损失数量,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损毁的设施名称。 17. 其他灾情项中,如果存在表格中所列项没有涵盖的其他损失项,可在此处进行填报,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损毁的设施名称。 18. 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需详细填写红、橙、黄、蓝四色发布次数,以及通过传真、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方式发送预警报信息条数。当风暴潮与海浪预警一并发布时,为避免重复统计,本表在填写时统一计入风暴潮。 2. 海冰灾情信息表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 报表性质:填写过程报数据,在“报表性质-过程报”表栏中的“初报、续报、核报、补报”选择要填报的报表性质;填写时段报时,在“报表性质-时段报”表栏中的“一季度报、上半年报、前三季度报、年报”选择要填报的报表性质。 2. 受灾海域(区域):指受到海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海域(区域)所属的行政区域,该项填写乡镇、县、市名或者海域名称。县级海洋部门填写时,需填写至乡镇一级;市级海洋部门填写时,需填写至县一级;省级海洋部门填写时,需填写至市一级。 3. 受灾人口:受灾人口指填报单位辖区内因海冰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因灾死亡人口指以海冰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因灾失踪人口指以海冰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三个指标均不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4. 毁坏和损坏统计:毁坏指因灾导致设施无修复价值,需要重建,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使用;损坏指因灾受损,通过不同程度修复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5. 海洋渔业:因海冰灾害海水养殖产量损失一成(含一成)以上的养殖面积记为受灾面积,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养殖面积记为成灾面积,损失八成以上养殖面积记为绝收面积,填报时同一区域按最高级别进行填报,不进行重复统计;因海冰灾害损失的水产品数量称为损失养殖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养殖物的减产或损失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养殖设施、设备损失,指因海冰灾害直接或间接对养殖户养殖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按在受灾当年恢复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计算;封冻渔港数量,填写渔港因海冰造成封冻的数量,损毁、损坏渔船,填写因海冰灾害沉毁、损坏渔船的数量。 6. 交通运输:船只:沉毁船只、损坏船只和货损分别指因海冰灾害沉毁、损坏的船只数量和造成船上货物损失量;封冻港口数量,填写港口因海冰造成封冻的数量;破冰引航,填写海冰灾害期间开展破冰引航的艘?次,并在备注处填写因此产生的经济投入。 7. 石油平台:影响生产天数,指因海冰灾害影响石油平台正常生产的天数;石油平台受到海冰威胁时,需要破冰引航的艘?天,并在备注处填写因此产生的经济投入。 8. 海岸工程:填写因海冰灾害而受到损坏的海岸工程设施的累计长度,如有损毁特别严重的设施,在备注中填写损毁岸段名称。 9. 警报信息发布情况:需详细填写红、橙、黄、蓝四色警报发布次数,以及通过传真、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方式发送警报信息条数。 10. 其他:如果存在表格中所列项没有涵盖的其他损失项,可在此处进行填报,并在备注栏中填写损毁的设施名称。 3. 海洋观测设施受损信息表
填报说明 1、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和海洋站点基础设施灾情项,填写相关观测设备和基础设施的受损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备注栏填写受损部位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2、其他灾情项中,填写表格中未涵盖的其他损失项。 (二)海洋灾害基本情况表 填报目的:海洋灾害基本情况表主要用于了解每次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基本信息。 填报单位:《风暴潮基本情况》和《海浪基本情况》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在发生灾害后根据实测和调查情况填报;《海啸基本情况》在海啸灾害发生后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填写报送。《海冰基本情况》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填写报送。 4. 风暴潮基本情况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 风暴潮名称:台风风暴潮通常以引起风暴潮的台风编号来命名,例如:由1980年第7号强台风(国际上称为Joe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编号为8007台风风暴潮或Joe风暴潮;温带风暴潮以天气系统发生的时间来命名,例如:2003年10月11日发生风暴潮过程,编号为2003年10.11温带风暴潮。 2. 风暴潮类型:分台风风暴潮和温带风暴潮。台风风暴潮如果没有登陆,则需填写台风过境时间;如果台风有登陆,需填写台风登陆时间和登陆点。 3. 起止时间:指灾害过程的发生和结束日期和具体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4. 影响区域:指受风暴潮灾害影响的海域,以县为单位进行填报。 5. 当发生台风风暴潮时,填写台风风暴潮表格,温带风暴潮无需填写。 6. 过程最大风速:需填写发生时间,以及观测地点。 7. 观测站点:需填写所有受风暴潮影响站点情况。 8. 超警戒潮位:是指一种潮位值,当潮位达到这一既定值时,防护区沿岸可能出现险情,须进入戒备状态,预防潮灾的发生。该项依据《GB/T 17839-2011警戒潮位核定规范》填报。如果一次过程出现多个站超警戒潮位,各相关海区应统计所辖海域验潮站点警戒潮位的具体情况(在备注中给出站位名),并按规定上报。 9. 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需详细填写红、橙、黄、蓝四色发布次数,以及通过传真、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方式发送预警报信息条数。当风暴潮与海浪预警一并发布时,为避免重复统计,本表在填写时统一计入风暴潮中。 5. 海浪基本情况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 海浪编号:冷空气引起的海浪编号采用 “海浪”+“发生日期”表示,例如2012年3月30日发生的海浪,编号为:海浪120330;台风引起的海浪编号采用“海浪”+“台风编号”表示,例如编号为“1202”的台风引起的海浪,编号可写为:海浪1202。 2. 起止时间:指灾害过程的发生和结束日期和具体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 影响海域:指发生海浪灾害影响的海域,以县为单位进行填报。 4. 观测站点:填写所有受海浪灾害影响站点情况。 5. 4米以上海浪累计出现时间,填写统计4米以上海浪的累计出现时间;6米以上海浪累计出现时间,填写超过6米以上海浪的累计出现时间,以观测站点观测数据为准;并在备注栏注明观测站位。如无,则填写“/”。 6. 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需详细填写红、橙、黄、蓝四色发布次数,以及通过传真、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方式发送预警报信息条数。当风暴潮与海浪预警一并发布时,为避免重复统计,本表在填写时统一计入风暴潮中。 6. 海啸基本情况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 海啸编号:海啸编号采用 “海啸”+“发生年份”+ “发生日期”+ “发生时间”表示,例如:2012年05月25日06时48分(北京时间)在某个海域发生地震,引起的海啸编号为“海啸2012-0525-0648”。 2. 起止时间:指灾害发生和结束的日期和具体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 当发生地震海啸时,填写地震海啸表格,其他类型无需填写。 4. 震源深度:指从震源到地面(震中)的垂直距离,以地震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 震级:根据地震的大小、强弱来划分的地震等级,以地震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 影响岸段:指受海啸灾害影响的岸段。 7. 地点:将受海啸影响岸段全部列出,并填写表格。 8. 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需详细填写红、橙、黄、蓝四色发布次数,以及通过传真、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方式发送预警报信息条数。 9. 其他:如有需要填报本表格中不存在的信息,可以填入其他中。 7. 海冰基本情况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和名词解释: 1. 影响海域:指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域,本表按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黄海北部四个海区分别填报。 2. 海冰覆盖面积:填写海冰分布海域的面积,单位为平方公里。 3. 初冰/终冰日期:填写海冰灾害发生的实际起始/结束时间,用于计算冰期。 4. 厚度:指单层海冰的厚度,由海水直接冻结,无重叠和堆积的海冰从平整表面到冰底的垂直距离。需要同时填报测量点离岸距离。具体参考《GBT14914-2006海滨观测规范》。 5. 最大浮冰外缘线离岸距离:浮冰外缘线离岸距离最大值。具体参考《GBT14914-2006海滨观测规范》。 7. 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需详细填写红、橙、黄、蓝四色发布次数,以及通过传真、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方式发送预警报信息条数。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预字[2013]3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