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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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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
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能耗指标及分析
1.1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节能措施综述
2.1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2.6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单项节能工程
3.1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
3.2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第4节建筑节能
4.1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应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
4.2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4.3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按设计负荷设置,不得加大,并设有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
4.4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附件二 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J51-86(试行)
2.有色金属工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3.煤炭工业部工程节能技术暂行规定
4.油气田和长管道节能技术暂行规定
5.炼油装置工艺节能技术暂行规定SHJ1076-86
6.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J3-88
7.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J2-87
8.烧碱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5-86
9.纯碱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4-86
10.合成氨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3-86
11.电石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2-86
12.水泥工厂设计节能技术规定(试行)
13.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节能技术规定(试行)
14.机械工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4-86
15.电工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5-88
16.农机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7-88
17.工程机械、标准通用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4-86(试行)
18.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J101-88
19.粘胶纤维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FJJ104-86(试行)
20.毛纺织工艺企业设计技术规定FJJ105-86(试行)
21.涤纶长丝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FJJ106-87
22.涤纶短纤维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FJJ106-87(试行)
23.铁路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TBJ16-86
24.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02-86 (试行)
2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6.旅游旅馆空调及热工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
2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29.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3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82
31.工程设计节能技术暂行规定GBJ6-85
32.工业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33.工业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34.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3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36.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37.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
3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GJJ34-90
39.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
4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42.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92
43.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44.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45.林业工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
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能耗指标及分析
1.1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节能措施综述
2.1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2.6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单项节能工程
3.1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
3.2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第4节建筑节能
4.1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应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
4.2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4.3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按设计负荷设置,不得加大,并设有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
4.4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附件二 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J51-86(试行)
2.有色金属工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3.煤炭工业部工程节能技术暂行规定
4.油气田和长管道节能技术暂行规定
5.炼油装置工艺节能技术暂行规定SHJ1076-86
6.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J3-88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计交能[1997]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