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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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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了使“两基”评估验收工作更加扎实、规范,现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县级政府进行“普九”、“扫盲”自查自评必须履行的程序
  
  根据本省(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确定的目标期限,县级政府届时对本地方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达到国家教委及本省(自治区)规定的“普九”、“扫盲”各项要求的程度,进行自查自评。
  
  1、县级政府在自查自评中应对所辖各乡(镇)政府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察看适量的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同类型学校,首先是为了了解政府行为是否落实,验证普及程度以及其他有关项目要求的达到度,其次是考察学校履行其法律责任的情况。
  
  2、县级政府组织教育行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并作出自查报告。
  
  3、县级政府在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检查基础上,对本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确切评价。自查自评结果应经一定形式的审议。
  
  4、县级政府在自查自评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教育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县级政府经过自查自评,如认为本县(市、区)“普九”、“扫盲”工作已达到国家教委和本省(自治区)规定要求,应写出自查报告,向省级政府申请评估验收。
  
  二、市(地)级政府(行署)在“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要按实施规划要求,组织有关县(市、区)作好“普九”、“扫盲”的自查自评工作。要派督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这些县(市、区)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指导、帮助。
  
  1、可以受省(自治区)的委托,组织人员对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自查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复核、了解,提出能否如期进行评估验收的建议。
  
  2、协助省级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普九”、“扫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并可根据省级政府的安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除以上各项外,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市(地)级政府(行署)在“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中承担其他职责。
  
  三、省级政府对“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时需要注意掌握的几个环节
  
  省级政府评估验收有关县(市、区)“普九”、“扫盲”工作前可先通过适当方式,对该县(市、区)自查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初步复核、了解。经过复核,如认为已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再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如果发现差距较大,则应指导其改进工作,暂缓评估验收。
  
  1、对“普九”、“扫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对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逐一进行。在评估验收过程中,可组织当地市(地)级政府(行署)派人参加。
  
  2、评估验收县级“普九”、“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县级政府。除听取县级政府自查自评汇报外,还要了解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普九”、“扫盲”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的情况。为考察县级政府行为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全县“普九”、“扫盲”各方面情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还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乡镇、村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考察。
  
  3、在评估验收时,组织人员查看县(市、区)的有关档案资料,一是要查看原始档案,不要要求县(市、区)为了检查补充编造历史档案;二是要根据评估验收的项目内容要求,对近三年的有关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三是要同抽查乡镇、村、学校获得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四是同该县(市、区)近期人口普查(或抽查)、近三年教育统计以及城、乡调查队调查的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总之,查看档案资料的目的是通过综合分析获得真实可靠的情况,以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
  
  4、评估验收县级“普九”、“扫盲”工作时,要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并有计划地召开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教师、校长、学生家长、脱盲学员、成人教育干部和村民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检查教育经费项目时,可请审计人员参加。
  5、“两基”评估验收的组织工作,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教委主任(教育厅长)要亲自抓,主管“两基”和教育督导工作的副主任(副厅长)要具体负责。教育督导部门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精心作好各项具体工作,并重视同有关业务处室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在县级自查自评和省级评估验收时,对“普九”、“扫盲”有关项目内容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查
  
  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在校生辍学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和脱盲人员的巩固率,以及15周岁、17周岁中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都必须按国家教委和省的规定要求严格掌握。以上所列入学率、辍学率和非文盲率指标,要同评估验收年份前3年(如1995年评估验收,前3年为1992至1994年)的有关统计资料联系起来进行分析。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要同评估验收年份向前推8年的逐年初等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联系起来进行分析。1 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要同评估验收年份向前推5年的逐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比率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另外,在检查初等教育入学率时,还应同时考查适龄女童的入学率。
  
  1、教师学历合格率,应按小学不低于90%,初中不低于80%(确有困难的农村地区1995年可不低于70%)的要求严格掌握。在计算时,可包括取得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学历证书,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和在1986年年底前教龄满20年现已评聘了教师职务的民办、公办教师。
  
  2、在教育经费方面,要严格检查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经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对以下几项内容,核查评估验收年份前3年的具体情况:(1)“两个增长”的情况;(2)按当地人口总数计算年人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数;(3)按当地小学、初中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年生均教育事业费数;(4)小学、初中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数和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数;(5)财政对教育拨款数,和占当年财政支出总数的百分比;(6)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情况;(7)扫盲经费情况;(8)教育支出总额中,各条渠道来源所占的百分比;(9)是否拖欠教师工资。此外,还应检查其经费管理体制。
  
  3、检查校舍和教学设备情况要区别对待。重点检查校舍是否“坚固、适用、够用”,危房是否能及时维修,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是否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了使“两基”评估验收工作更加扎实、规范,现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县级政府进行“普九”、“扫盲”自查自评必须履行的程序
  
  根据本省(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确定的目标期限,县级政府届时对本地方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达到国家教委及本省(自治区)规定的“普九”、“扫盲”各项要求的程度,进行自查自评。
  
  1、县级政府在自查自评中应对所辖各乡(镇)政府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察看适量的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同类型学校,首先是为了了解政府行为是否落实,验证普及程度以及其他有关项目要求的达到度,其次是考察学校履行其法律责任的情况。
  
  2、县级政府组织教育行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并作出自查报告。
  
  3、县级政府在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检查基础上,对本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确切评价。自查自评结果应经一定形式的审议。
  
  4、县级政府在自查自评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教育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县级政府经过自查自评,如认为本县(市、区)“普九”、“扫盲”工作已达到国家教委和本省(自治区)规定要求,应写出自查报告,向省级政府申请评估验收。
  
  二、市(地)级政府(行署)在“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要按实施规划要求,组织有关县(市、区)作好“普九”、“扫盲”的自查自评工作。要派督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这些县(市、区)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指导、帮助。
  
  1、可以受省(自治区)的委托,组织人员对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自查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复核、了解,提出能否如期进行评估验收的建议。
  
  2、协助省级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普九”、“扫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并可根据省级政府的安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除以上各项外,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市(地)级政府(行署)在“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中承担其他职责。
  
  三、省级政府对“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时需要注意掌握的几个环节
  
  省级政府评估验收有关县(市、区)“普九”、“扫盲”工作前可先通过适当方式,对该县(市、区)自查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初步复核、了解。经过复核,如认为已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再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如果发现差距较大,则应指导其改进工作,暂缓评估验收。
  
  1、对“普九”、“扫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对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逐一进行。在评估验收过程中,可组织当地市(地)级政府(行署)派人参加。
  
  2、评估验收县级“普九”、“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县级政府。除听取县级政府自查自评汇报外,还要了解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普九”、“扫盲”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的情况。为考察县级政府行为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全县“普九”、“扫盲”各方面情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还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乡镇、村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考察。
  
  3、在评估验收时,组织人员查看县(市、区)的有关档案资料,一是要查看原始档案,不要要求县(市、区)为了检查补充编造历史档案;二是要根据评估验收的项目内容要求,对近三年的有关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三是要同抽查乡镇、村、学校获得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四是同该县(市、区)近期人口普查(或抽查)、近三年教育统计以及城、乡调查队调查的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总之,查看档案资料的目的是通过综合分析获得真实可靠的情况,以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
  
  4、评估验收县级“普九”、“扫盲”工作时,要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并有计划地召开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教师、校长、学生家长、脱盲学员、成人教育干部和村民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检查教育经费项目时,可请审计人员参加。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教督[19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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