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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督[1991]1号 发布日期:1991-5-21 执行日期:1991-5-21 生效日期:1900-1-1 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和《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订实施《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具体方案,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安排上,各地可选择一两个县(区)和几所高级中学进行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检验《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可行性。国家教委将进行检查,并组织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指导纲要》。 请各地将开展试点的计划报国家教委。 普通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科学管理,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纠正当前存在的单纯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估学校教学水平的倾向,全面地科学地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毕业生的素质。 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督促学校认真贯彻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端正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改进对学校的领导,解决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要点 (一)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面向全体学生,统一要求,因材施教。 (二)学校管理 1.组织领导 校长的岗位培训情况、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的情况;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与保证监督作用的情况。 民主管理与教育工会、教职工代表会的建设。 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团结协作;工作效率。 规划与计划的实施。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工作。 2.队伍建设 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学习制度。 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与工作实绩。考评与奖惩。 教职工队伍的培训与提高。骨干教师的培养。关心教职工生活。 有关教师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情况。 3.德育工作 德育的位置。德育工作管理体制与队伍建设。德育工作的计划与实施。 各项工作渗透德育;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社会、家庭的配合。 校容校风校纪。德育研究与改革。 4.教学工作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学的组织、实施与检查;教研与教改。 教材和复习资料的管理;学生课业负担及其控制。 执行招生计划情况;班额控制;学籍管理;流失率;留级率。 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与社会实践。 体育、卫生制度;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健康教育与卫生监督;公共卫生。 课外活动。 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的利用与管理。 5.总务工作 财务管理与监督。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学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 勤工俭学与校办产业。校园规划、建设与管理。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 (三)教育质量 1.德育 政治观点;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在校生违法犯罪率。 2.智育 基础知识。基本能力。 3.体育、卫生 学生身体的发育、体质和体能状况。中学生体育合格率;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 体育、卫生知识。体育运动和卫生习惯;学生抽烟状况。近视眼等多发病的发病率。 4.美育 音乐、美术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审美观点与审美能力。 5.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 劳动观念;劳动习惯。劳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生活自理能力。 6.学生的兴趣爱好与特长。 7.社会、用人单位和高一级学校对毕业生的评价。 (四)办学条件 1.领导班子 职数、配备、结构。 2.师资队伍 教师编额和实有数量。教师学历达标率、专业证书考核合格率。 教师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比例。 3.物质条件 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 4.经费 生均公用经费;生均业务费。公、民办教师经济待遇和政策落实情况。 注:办学条件是衡量学校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如何处理办学条件与学校管理、教育质量的关系,各地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 一、认真选定试点单位 1.试点县(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领导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督导机构比较健全,初步建立了一支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督导队伍; 教育工作基础好。 2.试点高级中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1.依据《指导纲要》,逐步探索一套科学的、简便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 2.初步建立起督导评估学校的制度。 3.认真研究督导评估学校和督导评估政府教育工作的关系,并处理好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内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4.试点结束应上报以下材料:(1)督导评估高级中学的报告;(2)督导评估县(区)中小学校的综合报告;(3)对《指导纲要》的修改意见;(4)督导评估中小学校的经验。 三、试点的实施步骤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试点计划。同时依据《指导纲要》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 2.各试点单位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拟定的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试点的领导 1.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试点的领导。各地督导机构应把抓好试点与经常性督导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应大力支持与配合。 2.要广泛宣传督导评估学校的意义和标准。 3.要重视和搞好学校的自评工作,逐步建立自评的制度。 4.要重视社会对学校的评价,逐步建立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机制。 5.要发挥督导评估对学校的正确导向作用。奖惩学校应以督导评估的标准与结果为依据,不得单纯以升学率或考分高低为依据。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取得成绩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规律的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6.对上级部门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错误干预,要敢于提出纠正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国家教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教督[199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