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木制家具退(免)税评估核查的通知
(税总函[2014]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以来部分地区木制家具出口增长较快,出口到中东和东南亚国家增长尤为明显,部分地区供货的可退税额增长达100%以上,部分企业供货的可退税额增长了数倍。加之木制家具出口退税率高(15%),生产木制家具的原料可自提进项税抵扣,存在较大的假出口骗税嫌疑。为强化木制家具出口退税的审核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就出口木制家具(具体海关商品码见附件)退(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0年以来出口企业出口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木制家具,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税务总局预警分析情况进行退(免)税评估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出口的货物运输方式、线路、运费、货款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是否真实有效,支付金额与单据是否相符,其他备案单证是否合法有效。
(一)货源地供出口的木制家具可退税额年度同比增长超过100%的;其他货源地的供货企业供出口的木制家具可退税额年度同比增长超过30%的(符合标准的货源地、供货企业见“税务总局预警分析数据”);
(二)出口木制家具金额年度同比增加超过30%的;
(三)出口木制家具的国别为中东和东南亚国家的。
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严格按规定处理。
二、前条出口木制家具的退(免)税凡未进行过函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的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货源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对被函调企业销售的出口木制家具开展纳税评估和实地核查,需要对进项发票进行函调的,要进行函调,有问题的要核查到木材的进口商或销售原木的农业生产者,发现供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及时通报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出口企业2014年申报的木制家具的退(免)税,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示的审核疑点要逐一排查,严格按规定审批。
四、税务总局预警分析数据通过总局FTP(服务器地址:100.16.125.25)下发,各地要对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预警数据严格保密。
五、各省(市)国家税务局要在2014年10月30日前将评估核查出口木制家具退(免)税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木制家具主要海关商品码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19日
附件
木制家具主要海关商品码
出口企业出口木制家具2012年前主要的海关商品码有:9401409000、9401611000、9401619000、9401690090、9401809090、9401909000、9403300090、9403400090、9403501090、9403509100、9403509990、9403601090、9403609100、9403609990、9403900090。
出口企业出口木制家具2013年后主要的海关商品码有:94014090、94016110、94016190、9401690090、9401809090、94019090、9403300090、9403400090、9403501090、94035091、9403509990、9403601090、94036091、9403609990、940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