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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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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这次《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国务院法制办对立法后评估的试点工作之一。根据这次评估的实践,提出法规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方法、程序和要求,作为今后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工具。我局通过这次《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可以进一步总结《条例》的各项实施情况,提出应完善的内容,推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也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打下一定的基础。通过这次评估建立一套评估制度和方法,也为今后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后评估,提供一个工具。评估工作的内容和安排如下:
  一、《条例》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1.《条例》的制定过程是否充分吸取民意、是否经过专家充分论证、是否经过充分调研、是否公开。
  2.各级质检部门在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中,作了哪些宣传,采取了哪些配套措施。
  3.《条例》颁布实施后取得了哪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社会管理秩序是否较《条例》颁布前有明显改善。
  4.《条例》各项规定是否符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与其他行政法规是否协调。
  5.《条例》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科学规律,是否符合我国当前各项大政方针,是否真正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6.《条例》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7.《条例》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清楚、准确、规范。

  二、《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方式
  这次《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调查、实地调研、专家评价、工作总结的方式进行。书面调查包括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和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意见等内容。书面调查采用调查表的方式进行,共有八种调查表: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查表;
  2. 生产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3. 使用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意见调查表;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人员意见调查表;
  6.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意见调查表;
  7.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人员意见调查表;
  8. 社会公众意见调查表。
  其中表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填写;表2、表3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发放到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由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填写;表4、表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发放到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由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填写;表6、7、8由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组织发放,相关单位和人员填写;表2、3、4、5、6、7、8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检中心网站和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相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下载填写。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应当覆盖到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性质单位,不同层次人员,尽可能具有代表性。每个省的发放数量见附件1,调查表由我局统一印制。
  实地调研和专家评价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组织,工作总结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请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评估的主要内容,总结《条例》颁布后的执行情况、效果和建议。

  三、《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 准备阶段。
  11月中下旬,拟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评估内容、工作方法和评估标准,布置评估工作。
  2. 实施阶段。
  12月上旬,在实施机关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由专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赴典型地区进行调研,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并得出初步结论。
  3. 总结阶段。
  12月下旬,汇总、整理各方意见和建议,分析有关数据和调查结果,形成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
  《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将对今后立法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机构、单位应当对评估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这项工作。请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专人,积极认真地做好本地的总结、填报工作,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填报,统一收集上报,并且协助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除专业调查机构负责表格外,其他报表和工作总结请于12月15日前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石家骏
  电话:82260183
  传真:82260190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各省调查表数量(略)
   2.相关调查表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查表;(略)
   2-2.生产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3.使用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意见调查表;(略)
   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人员意见调查表。(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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