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87号),为做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国内用棉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一、评估范围
  
  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和未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
  
  二、工作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下设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棉花到货质量情况、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三、评估准则
  
  以下所列条款均以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到货批为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单元。
  
  (一)品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棉包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的;
  
  (五)货物发生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等污染棉包超过总包数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严重破损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八)棉包中掺杂掺假,掺有地脚棉、废棉、其它落棉、棉籽或棉短绒等劣质棉,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违约的。
  
  四、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等级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批进口棉花实际到货质量状况和境外供货企业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实行层级名单管理,分为A、B、C三级名单,并对各级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A名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完成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列入此名单。
  
  B名单:A名单中的企业发生 “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C名单:B名单中的企业再次发生、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五、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A、B、C的动态名单,向境外供货企业发出通知书,并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协会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通知后,立刻通知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用棉企业和棉花经营公司。
  
  检验检疫机构对A、B、C信用层级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棉花实施不同的检验和监管措施。
  
  (一)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列入“A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登记境外供货企业颁发登记证书。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棉花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列入“B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B名单”中的境外供货企业到货棉花进行严格检验及监督管理。
  
  在发出通知书后3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从“B名单”中恢复到“A名单”;如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将其列入“C名单”。
  
  3.列入“C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应当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应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直接恢复其登记资格,列入“A名单”;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二)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 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向中国大陆输入棉花时,应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交《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见2008年第87号公告)所列资料及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等材料。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2. 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将其直接列入“C名单”。
  
  3. 列入“C名单”的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该境外供货企业提交的装运前检验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其从“C名单”中删除;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包包开包的检验。
  
  六、评估程序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进口棉花检验鉴定结果及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录入。并对发现“评估准则”所列问题的棉花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查封货物。
  
  对发生违反“评估准则”的质量案例信息、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检验完毕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机构在获知企业使用进口棉花过程中发现“评估准则”所列问题的棉花,建议企业暂停使用,货物封存,并随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工作组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质量案例信息按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估结果。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工作组提交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四)境外供货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经核实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87号),为做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国内用棉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一、评估范围
  
  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和未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
  
  二、工作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下设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棉花到货质量情况、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三、评估准则
  
  以下所列条款均以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到货批为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单元。
  
  (一)品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棉包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的;
  
  (五)货物发生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等污染棉包超过总包数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严重破损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八)棉包中掺杂掺假,掺有地脚棉、废棉、其它落棉、棉籽或棉短绒等劣质棉,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违约的。
  
  四、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等级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批进口棉花实际到货质量状况和境外供货企业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实行层级名单管理,分为A、B、C三级名单,并对各级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A名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完成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列入此名单。
  
  B名单:A名单中的企业发生 “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C名单:B名单中的企业再次发生、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五、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A、B、C的动态名单,向境外供货企业发出通知书,并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协会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通知后,立刻通知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用棉企业和棉花经营公司。
  
  检验检疫机构对A、B、C信用层级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棉花实施不同的检验和监管措施。
  
  (一)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列入“A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登记境外供货企业颁发登记证书。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棉花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列入“B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B名单”中的境外供货企业到货棉花进行严格检验及监督管理。
  
  在发出通知书后3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从“B名单”中恢复到“A名单”;如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将其列入“C名单”。
  
  3.列入“C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应当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应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直接恢复其登记资格,列入“A名单”;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二)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检[2008]582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