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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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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两个纲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对这两个纲要的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局参照总局中期评估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总局。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2.质检总局“两个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 2010)》(以下简称“两个纲要”)。为推动“两个纲要”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特制定质检总局“两个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两个纲要”为主线,认真做好对“两个纲要”的中期评估工作,着力研究解决我国妇女儿童用品存在的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儿童食品、用品、游乐设施的质量安全,努力实现“两个纲要”的发展目标,全面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评估机构
  
  (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妇女儿童办公室的要求,成立质检总局“两个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蒲长城副局长担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总局办公厅、法规司、检验司、食品局、特种设备局、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司、认监委和标准委的一名司级领导担任。
  
  (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检总局“两个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品质量监督司,主要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一名处长担任局内相应司局及两委的联络员。
  
  三、评估工作重点
  
  (一)对儿童食品、玩具、儿童用品实施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的工作情况。
  
  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司为主要负责单位。
  
  (二)对妇女用品实施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的工作情况。
  
  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司为主要负责单位。
  
  (三)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情况。
  
  特种设备局为主要负责单位。
  
  (四)进出口妇女用品、儿童食品、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严格把关的实施情况。
  
  检验司、食品局为主要负责单位。
  
  (五)妇女用品、儿童食品、儿童用品等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
  
  标准委为主要负责单位。
  
  (六)妇女儿童用品建立和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情况。
  
  认监委为主要负责单位。
  
  四、评估方式及监督检查
  
  评估坚持“自查为主,调研为辅,加强监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总结业务工作等具体实践中,要对照总局实施“两个纲要”的主要工作内容,主动检查、评估本单位在涉及妇女儿童的质检业务工作中是否重视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否为广大妇女儿童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消费环境。同时,各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就本单位以及本单位负责指导的全国相关业务系统履行职责,保证妇女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提供舒适生活环境的相关情况,积极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问卷等,并及时做出相应评估。
  
  各成员单位应于2006年4月20日前向总局“两个纲要”评估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负责指导的全国相关业务系统贯彻落实“两个纲要”情况,特别是具体落实总局“两个纲要”评估工作重点情况。
  
  五、做好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两个纲要”有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积极宣传实施“两个纲要”的方针、政策、措施和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两个纲要”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和生活环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函[200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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