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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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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5]223号

发布日期:2005-7-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加强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总局、省局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开展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认真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的要求,对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还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2、认真做好各级国税机关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的培训工作。省局于7月27日前完成对各省辖市局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的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局应在8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分局的培训工作,培训应与学习本通知结合进行。 3、各县(市、区)国税局应组织采集辖区内加油站(集中核算的除外)2005年7月份期末成品油库存数量,确保在9月份对加油站8月份增值税实施评估。采集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14号)执行。

  其他准备工作,省局另行通知。

  (二)关于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问题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由省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各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配合。除采用集中核算的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外的其他加油站的纳税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三)关于对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库存查验问题

  1、对以进控销软件评定为异常的加油站,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应按总局要求进行实地查验。

  2、各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管理需要,随机对所辖加油站库存进行查验。

  另外,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积极参与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每年对其所属加油站和油库定期开展的盘库工作,取得数据信息,学习规范的盘库方法,为独立进行查验、盘库积累经验。 (四)关于委托约谈和实地查验问题

  中石化和中石油主管税务机关对异地加油站(油库)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加油站(油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和实地查验。具体流程为:中石化和中石油主管税务机关向异地加油站(油库)主管税务机关发《委托约谈和查验函》(见附件1),通知异地加油站(油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加油站(油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委托约谈和查验函》所列内容进行约谈或查验,并在15日内将查验或约谈结果回复发函单位。

  对中石化和中石油通过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缴的税款,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核算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豫国税函[2005]268号)的规定,纳入下期应纳税款,在全省范围内按销售比例进行统一分配。

  (五)关于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负率的确定问题

  各省辖市局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业的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负率定期组织测算(测算周期由各省辖市局确定)后,及时录入以进控销软件中,并根据油价、市场波动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使其尽可能贴近实际,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三、建立成品油批发业务“凭证见单开票”制度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单位,发生成品油批发业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凭证见单开票”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单位发生成品油批发业务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购货方应向销售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一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单》),售货方核对无误后,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对应的《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妥善保存,备税务机关查验。销售方对长期购货伙伴可以只要求对方在初次购买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省局通过省局FTP/CENTRE/流转税/成品油以进控销文件,

  不定期对各类成品油的平均进价、平均零售价以及各种成品油的

  密度进行发布,供各单位评估时参考。

  2、各省辖市局应在每月15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

     购货单位(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

油品种类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货地点

到达地点

  (购货单位章) 购货单位经办人:(签字)

  购货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到达地点由购货方填写,提货地点由售油方根据实际发货地补充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谓“以进控销”。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

  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9)其他情况。

  2.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二)实地查验

  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对经省级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代为约谈或实地查验,并反馈其结果。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加油站增值税实施纳税评估,凡本通知未予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做好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为及时掌握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相关公式说明

     2.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3.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相关公式说明: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

  1.“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

  2.“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合计”。

  二、销售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

  1.“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栏(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本月数合计;

  2.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3.“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

  4.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5.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附件2:

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税务机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原因

备注

     制表: 审核: 审批人: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为A4横式。

  附件3:

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评估所属期:

    填报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加油站 登记户数

评估户数

评估异常户数

自查和评估补税

实施税务稽查

户数

补缴税额

户数

查补税额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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