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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监管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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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监管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

  
  当前,我省土地评估行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土地评估为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价格形成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少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在土地评估中,高估低评、出具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扰乱了土地市场,导致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大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凡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机关彻底脱钩,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未脱钩的评估机构和未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对已经国家或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但超出注册规定执业范围进行土地评估的机构,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无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
  
  2、加强对中介机构评估技术报告的审查和估价结果备案的管理。各地在对土地估价报告和结果进行备案时,应对中介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对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执业凭证、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其要件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以外,还应对评估技术报告进行审查:在基准地价覆盖的区域内,其宗地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应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与其他方法相结合进行;对个别确实不宜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宗地,可采用其他方法评估。对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所取的修正系数及其他关键数据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土地估价报告,应退回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对为了获取评估业务或经济利益,应委托方不正当要求高估低评、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估价报告和结果的中介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按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和省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提请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执业范围、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的处理,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2004〕32号文件精神,对其违规行为,在《湖南诚信网》、协会网站或以其他有关形式向社会公告。
  
  3、在省厅备案的宗地评估结果实行初审制度。从9月1日起,凡省属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需要上报省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在上报之前,由评估机构将土地估价备案所需要件送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见附表,要求在估价报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结)后,再上报省厅进行备案。
  
  4、规范基准地价和土地交易信息的公示,增加政策和信息的透明度。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包括基准地价系数修正表在内的基准地价,建立土地交易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制度,努力为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师客观、公正评估提供方便,做好服务。
  
  今后,省厅将不定期对在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凡对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和结果审查不严格、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高估低评的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和结果予以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监管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国土资发[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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