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颁布的第14号委令《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和建设部1994年颁布的第35号部令《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开展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使我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毕业生获得合格给水排水工程师必需的基本训练,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与有关国家相关专业教育相协调,为相互承认专业教育评估结论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经建设部授权,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对给水排水工程专业的教学条件、教育过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推动学校加强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促进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和动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满足行业对毕业生基本质量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由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有关的专业学会推荐,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共17~21名,由给水排水工程教育界专家9~10名和工程界专家8~11名组成。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1人。 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建设部解聘。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给水排水工程教育界、工程界专家参加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参加咨询。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秘书长主持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专业评估单位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拨款、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及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总结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高等院校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对评估通过院校、有条件通过院校在有效期内是否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尚未申请评估或专业评估未通过的院校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监督评估状态。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的程序包含五个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学校提出申请,评估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院校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议:评估院校开展自评工作,评估委员会审阅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 (三)视察与鉴定:评估委员会派遣视察小组到被评估院校进行实地视察,并作出评估结论。 (四)申诉与复议:被评估院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建设部提出申诉,并由建设部对申诉作出复议决定。 (五)保持与督察:评估委员会应监督评估通过的院校不断总结经验,保持或超过评估标准所要求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其它会议。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条款和评估文件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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