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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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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本指南是指导视察小组工作、规范小组成员行为的重要文件,同时可供被评估学校准备评估工作、配合视察小组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视察小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1.视察小组的组成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由4~6人组成,成员组成中至少有2人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人为大学建筑院系的教授。组长由评估委员会任命,组长需是评估委员会成员。在需要时,可吸收外校学生代表1人参加视察,也可吸收外国建筑师协会委派的观察员参加视察。
  
  视察小组成员的条件:
  
  (1)在教育界和工程界享有一定声誉,对专业教育和教育评估工作有经验,有见解;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与被评估院校没有重要关系(如不得是该校毕业生,不曾是该校教师,与该校主要负责人无直系亲属关系);
  
  (4)对被评估院校无潜在偏见。
  
  2.小组成员职责
  
  (1)小组成员应聘后,应主动做好各项视察准备工作,熟悉有关评估文件,理解评估委员会对视察工作的要求,审阅被评估学校的自评报告;
  
  (2)准时到达被评估学校,不能按时到达者,需提前二周报告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3)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小组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4)遵守《工作指南》中的各项视察纪律和规定;
  
  (5)整个视察过程中投入全部的时间和精力;
  
  (6)视察过程中应按《评估标准》的各项条款详细记录,撰写视察报告的有关章节;
  
  (7)在视察报告上签字。
  
  3.组长职责
  
  (1)视察小组组长直接对评估委员会负责:
  
  (2)召集小组会议,根据评估文件要求和自评报告内容,制定视察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3)负责与校方联系,协商决定有关事宜,保证视察小组工作顺利进行;
  
  (4)对初次参加视察的成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
  
  (5)善于团结小组成员,充分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
  
  (6)与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举行小组会议,研究资料,总结进展情况,调整任务;
  
  (7)视察工作结束且离校前,组织小组成员讨论和撰写视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文字的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8)在视察报告的组长位置上签字,并负责将报告呈送评估委员会。
  
  4.进校后视察小组成员行为守则
  
  (1)小组成员要公正、正直、秉公办事。在视察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不同场合,积极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但不得随意发表与评估工作相悖的个人观点和意见,更不得授意学校去迎合评估机构的某些意图;
  
  (2)小组成员应充分理解评估工作是建设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3)不允许接受学校的礼品、礼金和特殊服务,不做可能影响视察工作信誉的任何事情;更不允许利用视察小组成员的身份牟取私利;
  
  (4)视察期间不参与任何与视察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接受校方的单独邀请;在视察报告被正式批准以前,不允许小组成员接受被评估学校的各种聘任;
  
  (5)不允许传播和宣传在视察工作期间了解到的个人私事;亦不允许散布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言论;
  
  (6)注意保守秘密,包括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对学校的看法、态度和意见,视察小组关于评估结论的建议,以及小组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
  
  二、视察过程安排
  
  1.进校时间
  
  视察工作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将由评估委员会、学校和视察小组协商决定。
  
  2.视察要求
  
  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视察、取证,小组成员均需认真填写《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取证表》和《教育过程、教学条件评估情况表》,组长负责汇总。
  
  3.视察工作
  
  (1)准备视察
  
  视察小组在视察之前应详细阅读《评估标准》、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及评估委员会对该校视察工作的要求,制订视察工作计划,确定视察重点,明确每人的职责和任务。并与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有关事宜。被视察学校应在位于学生作业、作品展览现场或附近为视察专家小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室,室内应陈列评估视察所要求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
  
  (2)会晤学校行政、教学负责人
  
  主要了解学校和院系的机构设置,学校负责人的办学思想,对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等方面的情况。
  
  (3)会晤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
  
  主要听取对评估专业建设的介绍,了解教学目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制定与实施;了解院系与学校的关系,学科联系,教学特点;了解院系为专业教育教学活动所创造的条件;了解师资结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4)会晤教师
  
  通过座谈、列席教研室活动,会晤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以及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了解教师、教学、课程设置、教材等情况以及教师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了解他们是否理解所讲授课程在专业教育过程中的作用。
  
  着重会晤负责设计课程的教师,了解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
  
  (5)会晤学生
  
  通过座谈、个别谈话、观摩学生活动等方式,听取学生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了解学生的能力、素质、群体意识等。
  
  通常,视察小组应至少与学生举行两次座谈。其中一次座谈应能使较多学生自由参加,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双方可就建筑学专业教学、评估、建筑师注册、教学管理等问题进行提问和解答;另一次是与学生代表座谈,学生应能表达他们对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及其内容的意见。
  
  以上第(4)、(5)两项由视察小组确定会晤对象和会晤形式,学校应创造条件使他们畅所欲言。
  
  (6)审阅学生学习成果
  
  学生的学习成果是反映是否达到专业教育标准的重要方面,视察小组应审阅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了解课程设计的每个层次和各门课程所达到《评估标准》的程度,了解课程对发展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帮助程度,了解课程是否注意与我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要求相适应的问题,以评价教学计划的有效性。审阅学生学习成果要注意学校对及格水平的把握和学生的整体情况。
  
  学校应展示一系列的从不及格到优秀的学生作品。并向视察小组补充说明《自评报告》中尚不明确的部分。
  
  (7)考察学生
  
  在必要时,对学生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考查,以进一步了解他们对有关课程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性能力。
  
  (8)会晤毕业生
  
  了解社会对该校所培养的学生的评价;了解学校为适应需要是否在不断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改进。
  
  会晤的毕业生应能代表多年以来和新近的毕业生。
  
  (9)考察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
  
  巡视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资料室、美术教室、多媒体教室、设计教室等,了解学校设施的更新、学生的使用及设施的利用率等情况,可与有关工作人员会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教学档案、教学文件是否齐全,视察小组可会晤有关人员,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10)其它项目
  
  对评估专业办学特色的了解。
  
  (11)交换意见
  
  与学校、院系领导人分别交换观察意见。小组应说明对学校、对评估专业发展的主要建议,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透露小组的评估视察结论。
  
  (12)告辞会
  
  视察小组举行告辞会,邀请部分学生、教师、行政人员和学校领导参加。在会议上,视察小组组长发表视察总结并同校方与会人员交换视察意见。视察小组成员应对视察结论予以保密。
  
  视察工作,除视察小组提出需校方人员陪同的项目外,均应是视察小组独立进行,校方应向视察小组提供校园、教学楼示意图。
  
  三、视察报告
  
  1.在撰写《视察报告》之前,全体视察小组成员应仔细讨论,统一认识。组长应将初步形成的报告在全体小组成员会上再行讨论、修改。
  
  2.《视察报告》应符合《评估程序与方法》中的格式,但内容是更关键的,需予以注意。
  
  (1)视察概况
  
  对学校的总体印象,着重反映被评估学校对评估的重视程度。
  
  (2)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着重对师资的人数、结构与水平、教学设施能否满足教学要求作出评价。
  
  着重说明规章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认真,与专业有关的教学文件资料是否齐备,考核制度是否严格。
  
  (3)办学经验与特色
  
  专业的优势、特色和不足之处应为报告的关键内容,需反映教学计划与《评估标准》各项之间的一致性和非一致性,对不足的方面必须认真说明。不足之处包括本次视察发现的新问题,以及以前视察中所发现而依然存在的问题。
  
  (4)学生德、智、体三方面情况
  
  对学生德育、智育(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术、能力)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尤其应反映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能力是否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即完成注册建筑师在学校阶段的教育。
  
  (5)申请学校对上次视察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首次评估无此项要求)
  
  学校、院系对以前视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做了哪些改进,学校要具体而不是笼统的叙述,本次报告要对此予以评价。
  
  (6)对学校、院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关于学校、院系不足的部分,所以应写得易于理解、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的实际情况。
  
  (8)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综合考虑被评估学校的情况,对评估专业做出通过(有条件的四年、四年、七年有效期)与不通过的明确结论。作任何结论时,都应持慎重态度,报告中必须有令人信服的依据。
  
  3.视察小组内部对视察报告内容如有分歧意见且不能统一时,可由组长作出最后决定。组长应把组内分歧意见向评估委员会书面汇报。
  
  4.视察小组组长负责最后完成视察报告。
  
  5.视察小组全体成员需在报告上签字。

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本指南是指导视察小组工作、规范小组成员行为的重要文件,同时可供被评估学校准备评估工作、配合视察小组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视察小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1.视察小组的组成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由4~6人组成,成员组成中至少有2人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人为大学建筑院系的教授。组长由评估委员会任命,组长需是评估委员会成员。在需要时,可吸收外校学生代表1人参加视察,也可吸收外国建筑师协会委派的观察员参加视察。
  
  视察小组成员的条件:
  
  (1)在教育界和工程界享有一定声誉,对专业教育和教育评估工作有经验,有见解;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与被评估院校没有重要关系(如不得是该校毕业生,不曾是该校教师,与该校主要负责人无直系亲属关系);
  
  (4)对被评估院校无潜在偏见。
  
  2.小组成员职责
  
  (1)小组成员应聘后,应主动做好各项视察准备工作,熟悉有关评估文件,理解评估委员会对视察工作的要求,审阅被评估学校的自评报告;
  
  (2)准时到达被评估学校,不能按时到达者,需提前二周报告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3)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小组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4)遵守《工作指南》中的各项视察纪律和规定;
  
  (5)整个视察过程中投入全部的时间和精力;
  
  (6)视察过程中应按《评估标准》的各项条款详细记录,撰写视察报告的有关章节;
  
  (7)在视察报告上签字。
  
  3.组长职责
  
  (1)视察小组组长直接对评估委员会负责:
  
  (2)召集小组会议,根据评估文件要求和自评报告内容,制定视察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3)负责与校方联系,协商决定有关事宜,保证视察小组工作顺利进行;
  
  (4)对初次参加视察的成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
  
  (5)善于团结小组成员,充分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
  
  (6)与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举行小组会议,研究资料,总结进展情况,调整任务;
  
  (7)视察工作结束且离校前,组织小组成员讨论和撰写视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文字的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8)在视察报告的组长位置上签字,并负责将报告呈送评估委员会。
  
  4.进校后视察小组成员行为守则
  
  (1)小组成员要公正、正直、秉公办事。在视察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不同场合,积极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但不得随意发表与评估工作相悖的个人观点和意见,更不得授意学校去迎合评估机构的某些意图;
  
  (2)小组成员应充分理解评估工作是建设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3)不允许接受学校的礼品、礼金和特殊服务,不做可能影响视察工作信誉的任何事情;更不允许利用视察小组成员的身份牟取私利;
  
  (4)视察期间不参与任何与视察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接受校方的单独邀请;在视察报告被正式批准以前,不允许小组成员接受被评估学校的各种聘任;
  
  (5)不允许传播和宣传在视察工作期间了解到的个人私事;亦不允许散布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言论;
  
  (6)注意保守秘密,包括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对学校的看法、态度和意见,视察小组关于评估结论的建议,以及小组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
  
  二、视察过程安排
  
  1.进校时间
  
  视察工作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将由评估委员会、学校和视察小组协商决定。
  
  2.视察要求
  
  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视察、取证,小组成员均需认真填写《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取证表》和《教育过程、教学条件评估情况表》,组长负责汇总。
  
  3.视察工作
  
  (1)准备视察
  
  视察小组在视察之前应详细阅读《评估标准》、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及评估委员会对该校视察工作的要求,制订视察工作计划,确定视察重点,明确每人的职责和任务。并与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有关事宜。被视察学校应在位于学生作业、作品展览现场或附近为视察专家小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室,室内应陈列评估视察所要求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
  
  (2)会晤学校行政、教学负责人
  
  主要了解学校和院系的机构设置,学校负责人的办学思想,对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等方面的情况。
  
  (3)会晤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
  
  主要听取对评估专业建设的介绍,了解教学目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制定与实施;了解院系与学校的关系,学科联系,教学特点;了解院系为专业教育教学活动所创造的条件;了解师资结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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