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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第205号 发布日期:2005-6-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纺织、医药、造纸行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评估的具体范围 (一)纺织业中的下列行业 1、棉、化纤纺织加工,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2、毛纺织,毛染整精加工; 3、麻纺织; 4、绢纺和丝织加工,丝印染精加工。 (二)医药制造业中的下列行业 1、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3、中药饮片加工; 4、中成药制造; 5、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三)造纸及纸制品业 1、纸浆制造; 2、造纸; 3、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4、手工纸制造; 5、加工纸制造; 6、纸制品制造; 7、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8、其他纸制品制造。 二、样本抽取方法 1、先对企业财务核算、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对其财务核算、纳税信誉等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凡财务核算混乱、纳税信誉较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抽样范围。 2、按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下、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三个类别抽样,每类样本不得低于10件。 3、数据采集时间:2002-2004年。 4、采集的数据必须是经过评估后按会计核算口径确认的数据。 各地可在规定的采集数据与分析指标外,自行增加对行业分析敏感度较强的财务税收指标及能耗、物耗指标。 三、评估方法及内容 除进行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实证分析外,还要对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总体分析评价,并根据分析情况对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校正,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一)财务税收指标的分析 1、企业的销售额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具体可分析以下指标: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规模,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2、销售额、存货购进额与资金周转情况是否相适应,具体可分析、查看资金周转率,一定时期内资金循环几次,确定是否存在销售不入账的可能; 3、查看销售利润率是否合理,在达到销售保本点的情况下,同行业、同一类型产品与正常、市场销售利润率应相近(剔除路途远近,技术工人熟练程度,管理不善等因素); 4、收入、费用是否配比: (1)销售额与水电费支出是否配比。一般来说,同行业每万元销售额与水电费支出比是相对稳定的,如果脱离了正常比例,则可能存在隐瞒销售现象; (2)数量与运费支出是否配比。一般情况下,一定路程的运费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如果销售数量与运费市场价格不配比,发生异常,则有可能存在虚列运费支出或销售不入账等现象; 5、销售数量与存货出库数量是否对应。一般情况下,产成品出库数量与销售是相对应的,否则存在销售不入账现象; 6、投入与产出是否配比。正常情况下,购进存货数量与产成品入库数量,剔除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值,一定数量的存货应该生产出相对固定数量的产成品,如果不在正常值范围,则说明产成品未全部入库或存货未经加工而直接销售未入账; 7、成本费用是否配比。产成品入库数量与工人工资应当配比,每件或每批产成品入库,生产人员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发生异常,则存在虚列工资成本或产成品未完全入账现象。 8、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有无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能耗、物耗指标的分析。 1、单位产品耗用水、电、气、油等能源情况分析; 2、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耗费情况分析; 四、各地自文到之日部署实施此项工作,12月31日前上报三个行业评估工作的总结及附表,每个行业还应附报一件优秀评估案例。总结内容包括实施该项评估工作的经验,敏感指标以及该行业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该行业征管的意见及建议。 附件:1、2002-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采集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统计汇总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附表1: 附注一:取数来源 1、资产总额(取自资产负债表); 2、主营业务收入(取自利润表); 3、其他业务收入(取自“其他业务收入”期末余额); 4、电费支出(年支付给供电部门的电费支出总额); 5、水费支出(年支付给自来水部门的水费支出总额); 6、运费支出(年支付给各类运输部门的运费支出总额); 7、主营业务利润(取自利润表); 8、利润总额(取自利润表); 8、净利润(取自利润表); 10、所有者权益(取自资产负债表); 11、纳税调整后所得(评估确认后计算得出); 12、应纳税所得额(评估确认后计算得出); 13、应纳所得税(评估确认后计算得出); 附注二:指标公式 1、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总支出)/(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净资产报酬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3、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4、所得税税收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5、应税所得率=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比值=(本年主营业务利润÷上年主营业务利润-1)/(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 7、所得税变动率与利润变动率比值=(本年应纳所得税额÷上年应纳所得税额-1)/(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 8、百元产品耗电费=(电费支出/销售收入)×100 9、百元产品耗水费=(水费支出/销售收入)×100 10、百元产品耗运费=(运费支出/销售收入)×10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纺织、医药、造纸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