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层次,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治原则:纳税评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税收收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对不同纳税人的处理坚持政策的统一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注重合理性,对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处理注重权益的保障性。 诚信原则:税企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沟通各种涉税信息,通过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提升国税机关服务水平。 效率原则:降低纳税评估成本,征纳双方在诚信基础上,交流各种涉税信息,并使之成为各税种的共享资源,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对象选定、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评定处理四个步骤。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 (二)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以前年度稽查案底;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依据的参照指标; (六)主管国税机关需要掌握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参照指标包括两大类:本企业财务、税收相关历史数据;同行业同口径财务、税收指标。 财务、税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税收负担率等。 第八条 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评估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实地审核和调阅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期限一般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至当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对象选定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运用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中设置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一般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筛选对象的方法:对上一纳税年度的申报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自动按异常分值高低排列,主管国税机关运用职业判断和机器结合筛选对象。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必须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财务、税收指标偏离历史平均值、行业参照值±30%以上的纳税人; (二)省、市级重点税源户; (三)连续三年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的纳税人; (四)已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确认为有问题且可能影响所得税税基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下列企业暂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计算机分析比对的异常情况与上年基本一致的纳税人; (二)当年确定为所得税检查的纳税人; (三)上级交办、其他职能部门转办、部门信息交换涉及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每一年度的纳税评估面,但查帐征收企业的评估面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为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应在5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审核评析 第十七条 审核评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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