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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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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1-1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宣传,把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作为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要手段,并以此进一步开展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全面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明确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增值税的纳税评估的职能机构,按总局有关要求并结合省局下发的办法和规程,设置如纳税评估资料受理、纳税评估资料传递以及纳税评估等相应岗位,且配备业务好、素质高的人员,具体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级稽查部门要设立纳税评估异常企业评估资料的受理岗位,负责接受纳税评估部门移交单及相关评估资料,分配检查任务:负责受理被检查企业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及时向纳税评估部门反馈核查结果;负责与纳税评估部门定期实施复评复查以及所有文书、表单的传递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可借鉴镇江市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按照《通知》对商贸企业纳税评估的要求,以计算机评估为主,人工评估为辅,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评估的要求,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进行调整。从200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月报送《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附表二)。各基层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的部门负责督促纳税人填报。

  五、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在2002年1月底前必须申报其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2月底前进行核实、统计,并填报《纳税评估商贸企业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税额统计表》(附表三),以省辖市局为单位于3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为确保对所有符合条 件的商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在征管软件“税务登记-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中进行逐户认定,并按规定确定其最大开票限额,以保证纳税评估选户的正确性。

  七、各省辖市国税局必须对所属单位的纳税评估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及时了解和解决纳税评估中出现问题,按季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填报《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附表四),于每季后30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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