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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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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作用,根据《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人发〔2002〕84号)、《江苏省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0〕2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按照单位申报、专家评估、分级指导的流程进行,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评估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级(含省部共建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部署评估工作;

  (二)监督管理评估工作的实施;

  (三)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四)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组织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六)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五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并布置评估工作;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初期评估工作,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对本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工作;

  (四)负责总结本地区初期评估工作、反馈评估结果以及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承担新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数据汇总和评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社局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七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对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建园评估两类。

  第八条  综合评估工作每3年组织1次,评估对象为建园3年以上的省级、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新建园评估的对象为建立省级园3年内的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九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孵化效率、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等方面。新建园评估侧重园区运行状况、创业环境、入园企业发展状况等方面。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3年下发1次综合评估通知,每年下发1次新建园评估通知。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二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认真填写评估报表,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评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签署评价意见,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属于综合评估类的园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属于新建园评估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新建园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门考核小组,按《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指标》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  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参加新建园评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情况表》;

  (二) 建园以来工作总结。

  参加综合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基本情况表》、《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情况表》;

(二)截至申报日止三年的工作总结;

  (三)自申报日起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估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新建园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反馈至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是评价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评为优秀等级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江苏省优质留学人员创业园”称号并颁发牌匾,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资格。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地留学人员创业园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作用,根据《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人发〔2002〕84号)、《江苏省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0〕2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按照单位申报、专家评估、分级指导的流程进行,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评估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级(含省部共建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部署评估工作;

  (二)监督管理评估工作的实施;

  (三)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四)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组织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六)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五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并布置评估工作;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初期评估工作,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对本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工作;

  (四)负责总结本地区初期评估工作、反馈评估结果以及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承担新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数据汇总和评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社局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七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对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建园评估两类。

  第八条  综合评估工作每3年组织1次,评估对象为建园3年以上的省级、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新建园评估的对象为建立省级园3年内的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九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孵化效率、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等方面。新建园评估侧重园区运行状况、创业环境、入园企业发展状况等方面。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3年下发1次综合评估通知,每年下发1次新建园评估通知。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二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认真填写评估报表,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评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签署评价意见,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属于综合评估类的园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属于新建园评估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新建园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门考核小组,按《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指标》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  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参加新建园评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情况表》;

  (二) 建园以来工作总结。

  参加综合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基本情况表》、《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情况表》;
江苏省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苏人社发[201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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