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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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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表证单书
  
  
二○○七年九月三日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根据有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出口及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在退(免)税评估工作中,评估部门应加强与海关、外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与征税机关、稽查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及信息传递。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不断探索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加注重事前监督和事中监控。
  
  第六条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检查。设区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下简称退税机关)主要负责全市外贸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分析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预警指标并安排县(市、区)局组织实施退(免)税评估。县(市、区)局除配合退税机关做好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工作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退(免)税评估。
  
  退税机关应设置专门退(免)税评估岗位,县(市、区)局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退(免)税评估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对出口企业按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额分类实施评估。
  
  第二章 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七条 退(免)税评估资料主要从以下资料中取得: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
  
  (二)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根联、其他普通发票存根联,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抵扣凭证等。
  
  二、退(免)税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单证。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
  
  四、其他资料
  
  (一)审计署、财政专员办等单位依法对企业实施审计、检查等所出具的决定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外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黑名单”信息库;
  
  (四)征税机关、稽查部门、外省市税务部门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线索。
  
  第八条 退(免)税评估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在资料搜集过程中,应充分依托和利用现行综合征管软件、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税收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凡相关信息能在上述管理系统查询到的,一律不再报送或传递纸质资料。对各部门、人员在税收管理中依据上述信息资源形成的其他资料(如报告、决定等)也可替代相应纸质资料及时予以传递。各部门、人员应扩大相关信息的共享面,确保信息资料及时传递。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九条 通过对企业出口销售额、换汇成本、出口产品结构、出口产品价格、出口退(免)税额、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等指标的变动情况,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无异常。
  
  (1)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本指标通过分析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百分比的变动情况,判断出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异常。(参考正常值: 40%以下)
  
  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本期外销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销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销收入百分比×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选择上年同期,也可选择本年上一时间段,时间段可以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须保证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径。(下同)
  (2)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本指标用于分析出口企业出口销售额变动情况,据以判断出口销售额的增长是否存在异常。(参考正常值:50%以下)
  
  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本期出口销售额-基期出口销售额)÷基期出口销售额×100%(参考正常值:50%以下)
  
  (3)换汇成本正常峰值:据此判断外贸出口企业换汇成本是否在正常峰值范围之内。(参考正常值:5~8)
  
  换汇成本=出口货物进货计税金额×(1+征退税率之差)(RMB)÷出口货物离岸价(USD)
  
  (4)出口产品结构变动率: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类别统计企业出口产品结构,本指标侧重于分析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结构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
  
  出口产品结构变动率=(本期出口商品种类-基期出口商品种类)÷基期出口商品种类×100% (参考正常值:30%以下)
  
  (5)出口产品价格增长率:本指标用于分析出口企业价格变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偷税、骗税、偷逃汇的行为。(参考正常值:变动率为30%以下)
  
  出口产品价格增长率=(本期产品平均价格-基期产品平均价格)÷基期产品平均价格×100%
  
  (6)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按某企业自身产品出口价格与本地区同行业产品出口价格计算比较。本指标用于分析企业产品价格与同行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偏离程度是否存在异常,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偷税、骗税、偷逃汇的行为。(参考正常值:差异率30%以下)
  
  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离岸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100%
  
  (7)退税额增长率:本指标用于分析出口企业退税额变动异常情况,据以判断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办理退税的情况。(参考正常值:50%以下)
  
  退税额增长率=(本期实现退税额-基期实现退税额)÷基期实现退税额×100%
  
  (8)出口未申报退(免)税评估:出口未申报退(免)税评估是通过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第十条 评估人员要对出口企业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测算各评估指标变动率,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将评估指标异常的列为评估对象,并形成《出口企业疑点清册》(附件1),对属于生产企业的,退税机关应制发《出口企业退税评估疑点移送书》(附件2)给县(市、区)局征税机关,评估结束后征税机关应将《出口退税评估处理情况反馈书》(附件3)反馈给市级退税机关。
  
  对列入黑名单信息库的出口企业,直接列为评估对象。对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可随时确定为评估对象。对国家税务总局交办以及外省(市)国税系统提供线索的出口企业,应补充列为评估对象。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一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掌握的退(免)税评估资料,针对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采用调查研究、指标测算、审核对比、综合分析等案头评估手段,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二条 各分析指标的正常峰值参照本办法给定的范围,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核评析的方法主要有比率比较分析法、变动率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等方法。
  
  (一)比率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某项相对指标(比率)与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不在正常指标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二)变动率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某项变动指标(变动率)与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指标变动不在正常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三)趋势分析法。将纳税人各期的评估项目数据进行定期对比和环比对比,以求出金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对不在正常指标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四)结构百分比分析法。通过小项评估项目占大项评估项目百分比的分析,对不在正常指标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应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的分析,重点查找长期零负申报、低税负率及利用“四小票”申报抵扣税款的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退税机关应主动与县(市、区)征税机关取得联系,充分利用征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评估成果。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以《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附件4)的形式表述出口企业存在的疑点及下一步处理意见。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六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在对案头分析的基础上,与审核评析过程中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由评估对象自查并举证,对特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落实评析疑点及其他问题的过程。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根据《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在进行审核约谈前向评估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5),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自查,评估对象自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出口企业自查举证报告》(附件6)。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应依法向被约谈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口头阐述拟需评估对象帮助解决的疑点和评估对象不如实提供资料应负的责任。
  
  第十九条 约谈过程要形成《出口退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7),至少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约谈举证对象应当是纳税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与纳税人约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对被约谈人举证资料应作如下审核:
  
  一、 真实性审核
  
  审核举证资料是否为业务发生时生成的,是否由业务发生相关岗位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对象内部传递生成的资料是否有连续编号并按序号依次处理,评估对象对外交易获得的资料记录是否齐全、章戳是否清楚等。
  
  二、 政策性审核
  
  对举证资料进行遵行性测试评估,核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数据是否正确。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要分进口、材料保管使用、加工、产成品各环节的运作及核算、相关项目调整等方面实施全程遵行性测试评估。
  
  三、 举证资料证明能力审核
  
  举证资料、证言、疑点三者是否相符,前两者能否证明后者。
  
  第二十一条 派生疑点的处理
  
  对举证资料、证言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可作为评估派生疑点及时增加到约谈内容中,以增加评估覆盖面和评估深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经约谈确认属实的疑点,应复印相关证据,由评估对象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核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直接进入认定处理阶段,由评估对象通过补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调帐。
  
  第二十四条 对超期未报送《出口企业自查举证报告》、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的评估对象,经分管局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评估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向评估对象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8),并依法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实地调查过程要形成《出口退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附件9)。
  
  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认定处理是对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后确定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后确定的问题,评估人员要制作《出口退税评估认定结论书》(附件10),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涉嫌偷、骗税的,评估部门应制定《出口退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附件11)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同级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二、对出口企业因信誉较差、管理混乱等原因,所提供资料不足以信赖的,责成出口企业限期改正,并建议征税机关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从严监控;
  
  三、因出口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等原因需继续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审核的,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重新搜集资料并进行审核评析;
  
  四、属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属于退税机关分管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征税机关分管的,应当转交征收机关处理,征税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退税机关。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部门根据退(免)税评估部门移交的资料对出口企业实施稽查,稽查部门应在稽查结束后及时向评估部门反馈《出口退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附件12),由评估人员补充评估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表证单书
  
  
二○○七年九月三日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根据有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出口及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在退(免)税评估工作中,评估部门应加强与海关、外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与征税机关、稽查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及信息传递。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不断探索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加注重事前监督和事中监控。
  
  第六条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检查。设区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下简称退税机关)主要负责全市外贸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分析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预警指标并安排县(市、区)局组织实施退(免)税评估。县(市、区)局除配合退税机关做好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工作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退(免)税评估。
  
  退税机关应设置专门退(免)税评估岗位,县(市、区)局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退(免)税评估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对出口企业按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额分类实施评估。
  
  第二章 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七条 退(免)税评估资料主要从以下资料中取得: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
  
  (二)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根联、其他普通发票存根联,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抵扣凭证等。
  
  二、退(免)税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单证。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
  
  四、其他资料
  
  (一)审计署、财政专员办等单位依法对企业实施审计、检查等所出具的决定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外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黑名单”信息库;
  
  (四)征税机关、稽查部门、外省市税务部门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线索。
  
  第八条 退(免)税评估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在资料搜集过程中,应充分依托和利用现行综合征管软件、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税收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凡相关信息能在上述管理系统查询到的,一律不再报送或传递纸质资料。对各部门、人员在税收管理中依据上述信息资源形成的其他资料(如报告、决定等)也可替代相应纸质资料及时予以传递。各部门、人员应扩大相关信息的共享面,确保信息资料及时传递。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九条 通过对企业出口销售额、换汇成本、出口产品结构、出口产品价格、出口退(免)税额、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等指标的变动情况,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无异常。
  
  (1)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本指标通过分析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百分比的变动情况,判断出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异常。(参考正常值: 40%以下)
  
  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本期外销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销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销收入百分比×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选择上年同期,也可选择本年上一时间段,时间段可以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须保证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径。(下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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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200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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