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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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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昆国税发[2003]171号

发布日期:2003-3-21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2003]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仍按我局昆国税发[2002]484号印发的《昆明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继续执行。

  二、云国税发[2003]43号文中第二条 “评估岗位职责”由评估岗位履行;第三、四条 “评审工作小组职责”由税政部门履行;第五条 由传递岗位履行。

  三、云国税发[2003]43号文中《评审认定决论》用《商贸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代替,在该表“评估单位处理意见”栏内注明评审认定结论并签字认可;《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纳税评估资料移交单》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征收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台账”代替。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昆国税发[200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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