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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受理部门: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办理依据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6]35号); 2、《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会协[2002]183号); 3、《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会协[2000]185号)。 (二)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考核批准文件; 3、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并经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合同; 5、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和工作鉴定材料; 7、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工作时间、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将准予注册或不准予注册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 3、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批准注册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领取证书及印鉴。 (四)受理人:崔彦斌 电话:0951 5011245 负责人:张茵 李广利 电话:0951 5051554 5017385 上一页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