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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评估验收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评估验收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是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县(市)区区域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基础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的有力保证。为保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评估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评估验收的工作对象为行政独立建制的乡镇及承担教育管理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场(农场、林场、良种场等)。 第三条 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评估验收工作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南通市教育局协同进行。评估验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评估验收主要采用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教综改办[1995]7号)所公布的综合及单项指标,同时,依据有关新颁法规、政策要求,适当增删。 第五条 评估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二、县(市)区初验及申报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南通市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的乡镇进行初验。初验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提出初验书面意见。 第七条 初验合格的乡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合格乡镇申报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初验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级评估验收及审批 第八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接到县(市)区验收申请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提出申请的(市)区发出评估验收通知,并及时派出评估验收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应配合验收组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为: 1、听取乡镇政府(或党委)的情况报告; 2、查阅相关资料; 3、查看乡镇辖区内的中心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及半数以上的村小; 4、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 5、依照标准计分; 6、汇总并向县、乡两级政府反馈评估验收意见; 7、评估验收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验收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送评估验收报告。 第十条 如评估验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前,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总结全年评估验收工作,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批建议和表彰请示。南通市人民政府审批验收结果,发文公布年度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名单,颁发奖牌,发放奖金。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评估验收工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