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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解决目前部分事务所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不完善的问题,增强事务所执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行业执业质量,6月26日,中注协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前,中注协于2003年1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中注协网站向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广大会员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深入开展调研。在汇集整理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定稿。 《指导意见》就事务所股权设置、出资人(合伙人)条件、出资人(合伙人)加入与退出方式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说明。强调章程(合伙协议)是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定章程(合伙协议)。《指导意见》要求章程(合伙协议)应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人”为本的特点,体现“人合”特质,并要特别关注以下条款:首先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避免“一言堂”,杜绝“一股独霸”;二是设定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使真正讲诚信、重质量、会管理的执业人员进入出资人(合伙人)行列;三是明确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程序,努力做到既保持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又保证出资人(合伙人)的合理流动;四是应着眼于长期发展来确定事务所的经营年限。 《指导意见》还指出,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平合理的财务分配制度、有效的内部培训制度等,这些管理制度是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有效补充和扩展,是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强调事务所在建立内部治理机制时,应充分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增进事务所内部凝聚力,形成高尚的事务所文化。 中注协2003年工作简报第十七期——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