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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对此类评估业务的规范是我国评估行业的新课题。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其他国家和国际上都没有得到系统发展,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或经验可以借鉴,这也增加了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难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年来直接或间接地收集了大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导意见的起草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一)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有益探索,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打下了实践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也随之得到很大发展。在没有历史经验和国外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广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处置的需要,在评估执业过程中结合金融不良资产的特点,在理论和实务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评估服务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经过几年的实践,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专业服务有了更加深刻而准确的认识,从早期“简单委托、被动使用”开始转向重视充分发挥评估专业服务的合理作用。评估行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理互动开始形成,“稀里糊涂”委托、评估和使用的局面开始向理性化方向转变,这些实践有力地支持了指导意见的出台。 (二)评估准则制定和评估理论研究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提供了理论基础 近几年来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评估行业围绕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结合国际评估业的发展成果,就有关评估的基本理论、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特别是在评估专业服务的定性、价值类型理论、评估报告改革等方面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带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不断提高。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两个基本准则吸收了许多研究成果,在一些重要领域做出了前瞻性的规定,为价值类型、评估业务类型和如何认识评估服务等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做好了理论和舆论方面的准备。 (三)政府部门和市场监管主体以及投资者迫切需要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不成熟,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既有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理念和评估技术上的问题,也有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问题。有些问题相当严重,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主体和相关投资者从不同角度都提出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进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伊始,就与评估行业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进行过交流和讨论。当时限于实践经验的缺乏,特别是各方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不同看法,无法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在香山召开的评估准则座谈会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首次作为评估行业的重要客户与评估行业进行了正式对话,之后又进行了深层次的交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开始于2004年年初,当时许多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问题在媒体上曝光,四家管理公司也多次与中评协就相关评估问题进行沟通。这些问题引起了协会的重视,将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作为中评协分设后准则建设工作的重点。 2004年7月,中评协邀请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评估部的领导和专家召开会议,商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有关问题,提出加快进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准则项目。随后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家、评估机构专家和中评协专业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就准则项目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形成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基本框架,并取得了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指导。鉴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起草过程十分谨慎,中评协准则组在吸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评估行业意见。自2004年7月形成第一稿草稿以来,先后形成了三十多个修改稿,并在评估协会网站上公开征集评估行业意见。2005年2月以来,正式向财政部企业司、金融司汇报、协调发文。 三、起草指导思想 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准则组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审慎性定位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划制定,业务性准则共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其中指导意见属于针对性强、探索性强的准则文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和实务上还不是很成熟,有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行探讨和完善。因此准则组确定将项目定位在指导意见层次,待理论和实践成熟后做进一步修改。定位在指导意见层次可注重提供具体操作意见,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针对性定位 结合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准则项目主要规范的是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也可拓展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要委托方和使用者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结合委托方的特点和需求,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进行规范。考虑到本准则项目的针对性并保证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未将近年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打包出售”等业务纳入规范范围。 (三)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起草过程中,准则组充分尊重和认可实践经验,注重发挥评估理论的指导作用。四家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与评估行业一起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实践中一些具体做法证明是有效的。这些摸索为指导意见的起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尊重评估实践,吸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评估服务委托者和使用者、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服务提供者在过去几年中的成功实践,本着求同存异的思想,对各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行业通行的合理作法予以肯定,在指导意见内容中进行体现。在总结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准则组进行理论探索和提升,运用评估理论指导和规范评估实践。为此,准则组对现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作法的理论依据和合理性进行系统分析,并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需要引进了一些评估理论的前沿成果,如评估业务分类、价值分析结论的区间值等。 (四)适当超前兼顾实践 适当超前,兼顾实践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此次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在起草过程中,准则组认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不同于传统的资产评估,有许多问题都是新问题,在我国原有的评估理念下无法得到解决,需要引进新的评估理论和概念。为此,准则组结合国内外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现有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如评估业务分类、价值分析结论的区间值、价值类型等,在理论和实践上完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这些突破建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基础之上,是我国评估理论和实务上的重大突破,不仅有利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是准则制定工作的大胆尝试,为今后出台的几个评估准则铺路。另一方面,准则组十分重视兼顾实践,避免对评估实践带来过大的冲击。准则组认为评估行业近年来的理论研究进展和资产管理公司理论和实务水平的进步,以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方和使用者对这些突破的接受程度,为适当超前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五)既为评估师服务,也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 评估准则不仅应当为评估报告编制者----评估师服务,也应当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以求获得最大程度的评估服务有效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都明确指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进而要求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近年来评估报告使用者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误用、错用甚至是恶意使用现象较为突出。资产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作用的合理发挥,需要各相关当事方正确认识评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为综合提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服务的有效性,不仅需要规范评估师行为,也需要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指导意见根据两个基本准则的精神,将大量篇幅用于间接引导使用者如何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报告专业意见时尽到提醒义务,包括提醒不同业务的区别、专业意见的时点性、专业意见的参考意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的思想,有利于促进报告使用者理性地使用报告。同时也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中减少不合理的压力,有利于监管部门从理性和专业的角度理解评估行为。 四、指导意见的重要创新点 (一)对金融不良资产定义 指导意见规范的是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不涉及非金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指导意见主要规范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评估行为,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指导意见从评估行业角度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了定义,其外延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二)对评估对象界定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的确定很难把握。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复杂的表现形式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确评估对象时面临许多问题,在很多场合下评估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就评估对象达成明晰共识:即评估的到底是债权还是相关债权所对应的资产?实务中各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机构的做法不尽相同,如有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和无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评估时是否有区别,评估有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时是否需要评估对应的资产等。根据定义,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指债权资产,但是债权资产对应的资产对于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往往至关重要,甚至在一定场合下是委托方最关心的。经过反复讨论,指导意见在给金融不良资产下定义的基础之上,单设一章,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资产,另一类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并提醒评估师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三)细化价值类型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建设的整体规划,促进评估理论与价值类型的结合是一项重要内容。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已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业务中明确价值类型并进行定义。由于没有发布相应准则项目,实践中评估机构对价值类型不能准确把握,没有能力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或根本就不进行定义。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常用的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和残余价值等价值类型进行分析,给出了这些价值类型的定义,有利于澄清目前行业内存在的对价值类型理论的模糊认识,引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正确确定专业意见的价值类型,也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专业意见。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是基本准则正式提出价值类型概念后,我国评估界对价值类型定义的第一次正式尝试。 (四)评估业务类型划分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原因,在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时,正常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例如,对资产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受到限制,对资产的清查、勘察受到限制,无法在约定时限内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等。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执行正常评估业务。而根据管理需要,资产管理公司仍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出具评估报告。这种矛盾给评估机构和管理公司都带来了很大风险:评估机构要么放弃评估业务,要么冒着风险在无法执行完全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出报告;而管理公司也往往在明知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象使用正常评估报告一样使用该参考意义已经受到限制的报告。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变通作法。国外评估行业特别是美国评估业很早就提出了“限制评估业务”的概念(limited appraisal),即指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全执行评估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评估业务,并在准则上认可并引导评估师合理出具限制评估报告,引导使用者合理使用该限制报告,以实现对评估师和使用者利益的最大保护。 根据美国评估界的经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迫切需求,准则组提出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这两种业务的区别和选择标准是执行评估业务是否受到限制。指导意见为引导正确理解和执行价值分析业务,用相当多的篇幅对价值分析业务进行规定,包括要求评估师通常应当提供价值评估业务,以避免价值分析业务的滥用,并指出执行价值分析业务时所受到的限制条件不应当影响评估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第九条);提示评估师关注价值分析业务的复杂性,考虑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给出供评估师判断是否执行价值分析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第十一条);要求评估师提醒使用者关注价值分析结论的局限性(第十二条)。 价值分析业务的引入是指导意见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对我国现有评估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也将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合理认识评估服务的专业性,为评估业务分类在其他评估领域的实施打下基础。 (五)价值分析意见的区间表现形式 我国没有对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意见的形式通常是具体数值,但在评估行业历史较长的其他国家,以区间值形式表示专业意见也是一种行业惯例,特别是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非实物性资产评估时,区间形式的评估结论往往更具合理性。考虑到债权资产的价值分析业务较为复杂,很多是定性分析,对债权资产价值进行量化难度较大,准则组认为某些情况下以区间值形式表示价值分析结论更为科学、合理,更能向委托方传递债权资产的相关信息。指导意见规定,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区间值,评估师应当确信区间的合理性。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发表专业意见,也有利于报告使用者正确认识专业意见的参考意义。这是指导意见在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符合评估行业发展的方向,也体现了评估行业为委托方服务的专业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六)债权价值分析要求 我国评估界对实物资产的评估有着长期的实践和研究,但对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最常见也是评估过程中最为头疼的债权,现行的规定均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行业也摸索出一些进行债权评估和分析的方法和技术思路。指导意见将目前较为成熟的几种债权价值分析方法予以认可,并以附件形式进行指导,这是评估规范中首次对债权评估和分析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促进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处置工作,同时也为其他评估准则的制定进行理论探索和制定方式探索。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新的难题,尽管指导意见吸收了当前各方有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经验,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和局限性,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许多新概念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考验和完善。因此,指导意见的发布只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工作的开始,今后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