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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获准延续,现将获准延续单位名单及其申报材料等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防治处联系,反馈意见请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结束后,我部将发布公告确定领证事宜。 联系电话:010-66558322 66558316(传真) 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审查结果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