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刊载证券期货信息若干管理事项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刊载证券期货信息若干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已于今年四月一日施行。依照该规定,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者刊发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即证券期货市场的分析预测,个股、期货品种及合约行情走势或投资建议,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研究,各地综合性报纸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等事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报纸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载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由各地新闻出版局审批。非综合类、非证券期货和经济类报纸一般不得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报批办法由各地依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
  
  二、加强报纸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日常管理监督。特别是刊发内容涉及到证券期货市场的分析预测,个股、期货品种及合约行情走势或投资建议(即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撰稿人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并署明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刊发该类稿件时,应要求报社对撰稿人的执业资格认真审查,撰稿人不能出具其资格证明文件时,稿件不得刊发。
  
  三、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合作应加强管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的栏目,报社须严格掌握终审权,报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刊载证券期货信息若干管理事项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新出报[1998]459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8.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