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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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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证券主管部门:
  
  经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商定,为了对报纸和期刊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披露加强管理,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特对提供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专业报纸和期刊(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报刊”)的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报刊的管理。
  
  (一)证券期货报刊的出版条件:
  
  1.符合《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报纸必须为日报,期刊为周刊(出版周期不允许超过一周),但理论性刊物不在此列。
  
  3.总编辑、主编及主要编采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期货业务(不熟悉的须经过专业培训)。有违法违约或受刑事关押记录的不允许任用。
  
  4.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特点,实行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的原则。下列单位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或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
  
  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利益主体。
  
  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
  
  (二)证券期货报刊的办报办刊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
  
  1.正确宣传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2.客观、及时、准确地(对不同内容的消息和评论要完整、充分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
  
  3.重视教育和提高投资者的法制观念和自主决策能力;
  
  4.发行证券、期货市场中存在的危害国家利益和投资大众根本利益的问题时,及时向国家有关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反映;
  
  5.严格审查股评专栏或文章内容、慎重采用,不为股评造市提供版面;实际存在着观点对立或完全不同的股评时,在同一专栏同时刊登;
  
  6.从事证券、期货新闻报道的记者及股评分析人员须填写《买卖股票、期货登记表》。有关办法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另行规定。
  
  7.遵守国家对报纸期刊及新闻事业制定的原则、方针及法规规章。
  
  8.遵守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其他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同时,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有权责成证券期货报刊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公布案情,也可以建议、参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共同与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一起查处。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办证券、期货专业内部报刊。已办的此类内部报刊,依据《内部报刊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施行管理。内容有市场信息和股评的一律停办。其他必须要办的,内容仅限于理论范围。
  
  三、对已公开发行的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报刊的处理:
  
  (一)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已创办、委托创办或指定的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报刊,须在半年内(起始时间为本通知发文时间)与这些报刊脱钩,改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办。脱钩后无主管部门的必须停办。
  
  (二)上述单位与报刊社脱钩时必须做到:
  
  1.撤回投入的资金;
  
  2.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应辞去在报刊社所兼任的一切职务,包括各类名誉职务;
  
  3.报刊上不得再注明由上述单位主办、合办、协办、联办、资助、指定等字样。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脱钩工作的证券期货报刊,予以停办或注销登记,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国公布。
  
  四、证券期货报刊不宜多办,具备创办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必须遵照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办手续,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会签后才可批准创办。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实施,各项内容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共同解释。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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