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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落实《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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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落实《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国期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8年12月下发了《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和任务、组织与制度安排、内容和形式、检查与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引导期货公司把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公司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我协会决定在2009年5月至8月开展落实《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活动,对《指引》发布后各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正常运行的所有期货公司及2009年4月30日前成立的营业部。
  
  二、 检查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自查整改阶段(通知发出日至6月30日)
  
  该阶段会员单位的自查重点为:组织与制度安排是否到位;基本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在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与水平方面是否尽责;09年1-6月份投资者教育活动是否按计划有序、有效开展。
  
  会员单位在此阶段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从严要求,组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逐条对照《自查表》(见附件)的条款对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自我检查、及时整改,动员、督促本公司与投资者教育工作相关的人、财、物落实到位,在6月30日前保证各项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和外部检查条件。
  
  各会员单位应于6月30日前以公司为单位将自查电子表格(一式两份)报送当地协会(中期协联系会员)和中期协会员部。自查未达到《指引》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应在《自查表》中写明原因。
  
  (二) 外部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协会和联系会员成立专项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抽查(电话和网络方式),对期货公司报送的自查情况和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及评估。
  
  三、检查结果
  
  协会将根据自查、检查情况,结合本年度投资者教育活动的举办情况,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自查报告不实或执行不力、不达标的单位,协会根据情况进行纪律惩戒或记入诚信记录。
  
  四、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君 赵银燕
  
  联系电话:010-88086711/88087205
  
  传真:010-88087060
  
  邮箱:member@cfachina.org
  
  附件1:期货公司自查表
  
  附件2:期货公司营业部自查表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自查表

  
  团体会员号:公司名称:
  
  序号
  
  项目
  
  依据
  
  分项
  
  达标要求
  
  执行、达标情况描述
  
  “执行情况描述”中应包含(但不限于)的相关数据及内容填报
  
  一
  
  组织与制度安排
  
  《指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组织制度与人员保障
  
  第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理念,并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制度和人才队伍,树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全员意识,指定一名高管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与落实情况,并选择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优秀培训人才,科学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1.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高管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负责投资者教育部门名称、联系方式、人员配备。
  
  年度计划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投资者教育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是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
  
  宣传材料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对期货宣传材料的审查制度,业务部门为拓展市场、发展业务需要开展宣传活动时,要提前向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审定宣传资料,严格把关,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附审查制度文件(可另附文件)
  
  经费保障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是否专门编制投资者教育经费预算,2007、2008年的具体数额(如有,请填写),2009年的预算数额。
  二
  
  基本设置
  
  《指引》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宣传资料摆放
  
  第十五条 (五)在营业场所放置公司宣传手册、品种推介手册、风险揭示书、期货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等宣传材料,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制作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供投资者免费查阅。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制作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投资品种介绍、交易流程等多种宣传折页,或编写期货交易手册、入市指南、风险教育案例汇编等资料,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供投资者取阅;
  
  附图片(不多于3张,每张不大于200K)
  
  第二十四条 风险教育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期货公司关于期货交易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中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不得使用夸大或诱导类用语,渲染期货投资的财富效应。
  
  投资者教育资料的内容有无不适当内容
  
  《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有关投资者教育栏目的内容设置
  
  第十六条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对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交易流程、公司合同文本等进行展示,并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营业执照及开展期货业务的核准文件等内容,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以适当方式将查阅方式告知投资者。
  
  1.是否建立公司网站
  
  2.网站是否开设投资者教育专栏,是否按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三
  
  投资者服务质量与水平
  
  《指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
  
  基本标准
  
  第十五条 (三)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短信、网络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1.客服电话
  
  2.专职客服人员数量
  
  《指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开户
  
  第十七条 重视对新入市的投资者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解,经过调查评估,对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社会福利保障、投资亏损后可能发生重大问题的人,尽量说服不让其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九条 (二)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开户人员应对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进行详细讲解,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在空白位置抄写规定字句并签字。
  
  《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三款
  
  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加强对投资者需求及风险偏好的了解,及时改进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投资者教育内化为单位的合规运行机制,在从事以下各项业务操作时严格执行业务规范,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一)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后,应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资金账户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要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期货交易;
  
  (三)在交易委托系统和结算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确保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及时知晓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
  
  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
  
  《指引》第十五条第四、七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五条 (四)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七)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对新开户的客户,期货公司应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各种有效方式,提高投资者在以下方面的认识:
  
  (一)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包括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等;
  
  (二)对参与期货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包括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合同协议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账号和结算资料查询、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规定、收费标准、投诉的渠道和维权方式等;
  
  (三)对投资风险的认识。要让投资者了解期货与其他投资工具不同的风险特征,认识到进行期货交易既可能有较大盈利,也可能出现较大亏损,投资者必须承担从事期货交易亏损可能导致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投资者教育的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与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开设专题,举办仿真交易大赛,期货知识竞赛等活动,介绍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和培训;委托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IB)的期货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1.公司上一年度组织的有影响、效果较好的活动描述。
  
  2.上一年度参加联系会员组织的投资者教育从业人员次数及每次人数占从业人员比例。
  
  3.上一年度参加联系会员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次数及总人次,参加过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投资者人数占本公司客户总数的比例。
  
  五
  
  未达标项目情况汇总
  
  原因、整改办法、整改结束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31日)
  
  六
  
  纠纷案例
  
  2008年度和2009年上半年(截止填表日)发生的纠纷数量/案情简要经过
  
  七
  
  问题及建议
  
  公司负责人签名:经办人:
  
  公司投资者教育负责人签名:公司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落实《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国期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8年12月下发了《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和任务、组织与制度安排、内容和形式、检查与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引导期货公司把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公司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我协会决定在2009年5月至8月开展落实《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活动,对《指引》发布后各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正常运行的所有期货公司及2009年4月30日前成立的营业部。
  
  二、 检查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自查整改阶段(通知发出日至6月30日)
  
  该阶段会员单位的自查重点为:组织与制度安排是否到位;基本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在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与水平方面是否尽责;09年1-6月份投资者教育活动是否按计划有序、有效开展。
  
  会员单位在此阶段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从严要求,组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逐条对照《自查表》(见附件)的条款对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自我检查、及时整改,动员、督促本公司与投资者教育工作相关的人、财、物落实到位,在6月30日前保证各项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和外部检查条件。
  
  各会员单位应于6月30日前以公司为单位将自查电子表格(一式两份)报送当地协会(中期协联系会员)和中期协会员部。自查未达到《指引》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应在《自查表》中写明原因。
  
  (二) 外部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协会和联系会员成立专项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抽查(电话和网络方式),对期货公司报送的自查情况和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及评估。
  
  三、检查结果
  
  协会将根据自查、检查情况,结合本年度投资者教育活动的举办情况,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自查报告不实或执行不力、不达标的单位,协会根据情况进行纪律惩戒或记入诚信记录。
  
  四、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君 赵银燕
  
  联系电话:010-88086711/88087205
  
  传真:010-88087060
  
  邮箱:member@cfachina.org
  
  附件1:期货公司自查表
  
  附件2:期货公司营业部自查表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自查表

  
  团体会员号:公司名称:
  
  序号
  
  项目
  
  依据
  
  分项
  
  达标要求
  
  执行、达标情况描述
  
  “执行情况描述”中应包含(但不限于)的相关数据及内容填报
  
  一
  
  组织与制度安排
  
  《指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组织制度与人员保障
  
  第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理念,并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制度和人才队伍,树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全员意识,指定一名高管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与落实情况,并选择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优秀培训人才,科学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1.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高管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负责投资者教育部门名称、联系方式、人员配备。
  
  年度计划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投资者教育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是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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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对期货宣传材料的审查制度,业务部门为拓展市场、发展业务需要开展宣传活动时,要提前向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审定宣传资料,严格把关,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附审查制度文件(可另附文件)
  
  经费保障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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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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