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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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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及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证券期货犯罪,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现就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准确、及时地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切实搞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移送。移送案件应在中国证监会及驻各地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之间进行,并应随附有关证券材料。公安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对方。其中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 
  三、加强办案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及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尽力挽回损失。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侦查过程中应给予大力配合与支持。 
  四、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及其他可行的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交事宜等。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既要着眼于严厉惩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又要从证券期货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殊性出发,坚决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五、严格依法办事。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打击各种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凡属于证券期货犯罪的案件,证券监管部门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凡属于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犯罪的,只能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 
公 安 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公安部
证监发[199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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