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李潼军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书》(金人字[2007]第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拟任副总经理李潼军(身份证号:420106680317525)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李潼军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告。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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